这个问题类似《2014年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经典案例题二》中的一道题:
1.此买卖是否有效?——案例中张某与李某的买卖是有效交易。因为张某与李某之间的交易活动已经完成,并且,卖方并没有向买方有售后服务相关承诺,不存在退货的可能;张某与李某的交易行为,虽然没有订立书面合同,但交易活动已完成三个月,形成交易事实,构成事实合同;张某已满十六周岁,且其消费购买能力来自于自身合法劳动收入,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有权根据自由原则订立合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前尚无“后悔权”一条,不可悔约;张某在十月后因精神分裂症而失去民事能力,则相关责任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如果此项交易之前没有付现金,那么,李某有权向其父母索取“货款”,因此,张某父母想重新拿回货款已不可能。
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要的法律要素是:《合同法》相关规定:(一)、1986年7月1日施行的《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二)、1988年12月6日施行的《民通意见》第2条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评述——是否有效,应该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进行判断,没有无效、效力待定的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成立之日生效!
不属于: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2.因无权代理而订立的合同;3.因无权处分而订立的合同;所以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不属于: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3.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所以不属于无效合同!
该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买卖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切实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