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浓香型白酒执行标准?
一、标准名称的修改
新标准代号没变,还是GB/T10781.1,但名称修改为《白酒质量要求 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
名称中“白酒质量要求”指的是此标准只是白酒质量方面的要求,没有包括其他的相关标准。在2006版标准中包括GB2757蒸馏酒及配制酒卫生标准等其他标准。
二、浓香型和酱香型白酒的执行标准号?
白酒的执行标准如下:
一、固液态的执行标准:
1、固态法白酒的执行标准GB/T10781。
2、固液法白酒的执行标准是GB/T20822。
3、液态法白酒的执行标准是GB/T20821。
二、不同香型的执行标准:
1、酱香型白酒:GB/T26760-2011。
2、清香型白酒:GB/T107812-2006。
3、浓香型白酒:GB/T10781-2006。
4、米香型白酒:GB/T107813-2006。
5、凤香型白酒:GB/T14867-2007。
6、浓酱兼香型白酒:GB/T23547-2009。
三、浓香型白酒标准?
浓香型白酒是我国典型香型白酒之一,国家标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实施已有15年之久,新版《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21)已于2022年4月1日实施,替代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
四、浓香型白酒执行标准号?
一、固液态的执行标准:
1、固态法白酒的执行标准GB/T10781
2、固液法白酒的执行标准是GB/T20822
3、液态法白酒的执行标准是GB/T20821
二、不同香型的执行标准:
1、酱香型白酒: GB/T 26760-2011
2、清香型白酒:GB/T 10781.2-2006
3、浓香型白酒: GB/T 10781-2006
4、米香型白酒:GB/T 10781.3-2006
5、凤香型白酒:GB/T 14867-2007
6、浓酱兼香型白酒:GB/T 23547-2009
7、特香型白酒:GB/T 20823-2007
8、豉香型白酒:GB/T 16289-2007
9、芝麻香型白酒:GB/T 20824-2007
10、老白干香型白酒:GB/T 20825-2007
三、其他类型的执行标准:
1、小曲固态法白酒:GB/T 26761-2011
2、小曲白酒:DB50/T 15-2008
3、柔和型白酒:DB34/T 1315-2010
4、淡雅型白酒:DB34/T 1258-2010
5、明绿香型白酒:DB34/T 1791-2012
6、绵柔型老明光白酒:DB34/T 1623-20
五、浓香酒标准?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其主要变化如下:
一、增加定义 明确标准 《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新标准代替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89和《低度浓香型白酒》GB/T11859.1-89两个标准,将两个标准合为一项。为便于区别液态法白酒和固液法白酒,新标准中增加了浓香型白酒的定义,进一步强调浓香型白酒是以粮谷为原料,经传统固态法发酵蒸馏、陈酿、勾兑而成的,未添加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物质,是具有以己酸乙酯为主体复合香的白酒。
二、扩大范围 明晰分类 标准规定,按产品的酒精度分为: 高度酒 酒精度41%vol-68%vol;低度酒 酒精度25%-40%vol。 高度酒的上限由原标准的59%vol调至68%vol;低度酒的下限由原标准的35%vol调至25%vol,而上限由原标准的39%vol调至40%vol,从而扩大了标准的范围,适用性更强。
三、重新分级 品质升格 新标准分为优级和一级,去掉了原标准GB/T10781.1-89和GB/T11859.1-89中的二级,使分类更便于操作,去除了品质和口感较差的二级酒,更符合生产厂家的实际情况。
四、实事求是 引导辟误 在高低度酒的感官要求中加了一条注解:当温度低于10℃以下时,允许出现白色絮状沉淀物或失光,10℃以上应恢复正常。因为构成酒体风味特征的众多香味物质,在温度较低时会出现失光浑浊现象;当酒温上升至10℃以上时又呈现透明。这一特殊可逆现象是传统固态发酵白酒的特色,也是高级酯类物质的物理状态变化。作为长期困扰白酒厂家的一个问题,通过新标准的标注,企业有了国家行业层面上的理论阐释,给客观存在的现象一个合理恰当的说明,同时,让广大消费者对白酒产品的这一特殊现象有了深入的了解。
五、调整指标 符合实际 酒精度的表示由原来的%(v/v)改为%vol,总酸、总酯、己酸乙酯各项指标也进行了相应的调整。由于白酒中的醇类、酸类、酯类含量变化是一个漫长的平衡过程,即使装瓶后,由于醇、酸、酯的水解过程是可逆的,酯类会分解成酸和醇,因而在一定时间内会发现总酸含量升高、总酯下降的现象。本次新标准的修改,总酸、总酯的含量只规定了下限,并比原标准有所降低。己酸乙酯的上限增大了,而下限降低了,从而使上下限的范围扩大了,便于白酒厂家更好地控制各项指标,使生产指标符合新标准。
六、卫生指标 规范统一 新标准规定了高低度浓香型白酒的卫生指标,统一规定为GB2757,从而代替了原低度浓香型白酒的卫生指标单列的标准,使浓香型白酒的标准更规范统一。
七、总酯测定 方法变动 浓香型白酒中总酯的测定方法有变动,增加了用40%vol无酯酒精做空白试验,试验过程、条件和原标准相同。
六、浓香型白酒有几种国标?
白酒的制作是有标准的,国家对于白酒也有相应的国家标准。
浓香型白酒色泽:无色,清亮透明,无悬浮物,无沉淀;
浓香型白酒香气:具有浓郁的己酸乙酯为主体的浓香型白酒属优级,具有较浓郁的己酸乙浓香型白酒属一级,具有己酸乙酯为主体浓香型白酒属二级
浓香型白酒风格:具有本品突出的风格浓香型白酒属优级,具有本品明显的风格属一级,具有本品固有的风格二级。
浓香型白酒国家标准适用于以粮谷为原料,经固态发酵、贮存、勾兑而成,具有以己酸乙酯为主体的复合香气的蒸馏酒。本标准不适用于40度以下的低度浓香型白酒。
酒精度40.0--49.0度,固形物可为0.50g/L。优级、一级、二级酒均不得加入非自身发酵产生的物质。酒精度允许公差为±1.0度。
浓香型白酒口味:绵甜爽净,香味谐调,余味悠长浓香型白酒属优级,较绵甜爽净,香味谐浓香型白酒属一级,入口纯正,后味较净浓香型白酒属二级。
七、浓香酒执行的国家标准?
浓香型白酒是我国典型香型白酒之一,国家标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实施已有15年之久,新版《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21)已于2022年4月1日实施,替代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本文一方面将对浓香型白酒新标准的修订内容进行解读,另一方面分析新标准对白酒抽检、生产经营以及消费产生的影响。
一、新标准修订的内容
此次修订主要解决白酒贮存期间酸酯平衡的科学、客观表达问题。与《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1.修改了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明确为质量标准,白酒系列产品标准(GB/T10781)有1~15部分,第一部分为浓香型白酒,从标准名称体现为《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标准代号为GB/T10781.1。
2.增加了引言
对白酒在贮存期间,酸酯平衡的客观规律进行描述,有利于使用者准确理解新标准中理化指标按一年前后不同要求的原因。
3.增加了术语和定义
修订了浓香型白酒的定义:“以粮谷为原料,采用浓香大曲为糖化发酵剂,经泥窖固态发酵,固态蒸馏,陈酿、勾调而成的,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的白酒”。相对于老标准,新的浓香型白酒定义从原料、糖化发酵剂、发酵容器、外源添加限制等方面突出传统香型白酒的典型工艺特征,同时对食品添加剂和食用酒精的使用做了更严格细致的限制。
增加了酸酯总量定义:“单位体积白酒中总酸和总酯的总含量”。酯和有机酸是白酒中重要的呈香呈味物质,在自然条件下,有机酸和醇与酯发生可逆的转化反应。
4.调整了酒精度(高度酒、低度酒分类)
新标准高度酒酒精度范围为“40%vol~68%vol”,低度酒酒精度范围为“25%vol~40%vol(含)”,解决了原2006版40%vol~41%vol的酒精度空隙问题。
5.修改了感官要求
感官描述与浓香型白酒定义采用泥窖发酵对应,特性上应具有浓郁的窖香,删除了“以己酸乙酯为主体”描述。
6.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酸酯总量和己酸+己酸乙酯检验项目,按生产日期1年前后分别要求,解决了白酒产品贮存期间酸酯平衡的科学、客观表达问题。
7.修改、增加了分析方法
酒精度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酒中乙醇浓度的测定》(GB5009.225)执行;酸酯总量按新增附录A《白酒中酸酯总量的测定方法》执行,具体步骤引用了《白酒分析方法》(GB/T10345-2007)中总酸、总酯的测定,带入附录A公式计算酸酯总量;己酸按新增附录B《白酒中己酸含量的测定方法》执行,一是气相色谱法(仲裁法),二是离子色谱法。
8.删除了食品安全要求
GB/T10781.1-2021为浓香型白酒的质量要求标准,在该标准中未明确提及食品安全指标要求,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强制性标准,无论本标准是否引用,生产企业均应执行并符合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
9.增加了标志要求
预包装产品增加“固态法白酒”标识要求,该标识有利于消费者正确理解产品信息。
二、新标准带来的影响
1.标准变化对白酒抽检的影响
首先,检验判定时应关注生产日期。一是应按样品的生产日期选择适用的标准版本;二是除酒精度和固形物外,生产日期1年内(含1年)的产品按总酸、总酯、己酸乙酯进行检测和判定,生产日期1年后的产品按酸酯总量、己酸乙酯进行检测和判定,相关项目按一年内还是一年后,应按项目实际检测的时间为准;三是当送样时生产日期在一年内,但报告在生产日期一年后出具的,应备注相关项目的检测时间。
其次,注意总酸检验方法的使用。由于本标准《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21)报批修订时,《食品中总酸的测定总酸》(GB12456-2021)还未发布,故此次标准修订仍引用《白酒分析方法》(GB/T10345-2007)。但本标准实施时,GB/T10345-2007中总酸方法已被GB12456-2021替代,所以总酸应按GB12456-2021执行。
最后,应关注标签要求。在2022年4月1日之后生产的浓香型白酒不能再标识执行《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另外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
2.标准变化对生产经营的影响
新的浓香型白酒标准通过测定更加稳定的酸酯总量指标,解决了白酒产品在市场长期流通,酯类水解可能造成的总酸、总酯、己酸乙酯不合格的情况。在标准发布实施后,生产商、经销商应注意:
第一,关注新标准实施日期。新标准实施日期为2022年4月1日,在此之后,新生产的浓香型白酒不能再标识执行《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
第二,标签需要标识“固态法白酒”。新标准实施后生产的白酒,预包装产品应标识产品类型为“固态法白酒”。
第三,企业可自愿采用该标准。该标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企业可自愿采用该标准,也可制定并执行自己的企业标准。
3.标准变化对市场消费的影响
对消费者来讲,新的浓香型白酒定义弱化了“己酸乙酯”、“勾兑”等术语,强调了“浓香大曲”、“泥窖固态发酵”、“不直接或间接添加食用酒精及非自身发酵产生的呈色呈香呈味物质”等描述,让消费者可以正确认识浓香型白酒的纯粮、固态发酵、无外源添加等工艺。对于新标准标识产品类型“固态法白酒”的要求,消费者应按生产日期来界定,不能以新实施的标准去衡量判断已经生产流通的旧产品。
八、浓香型白酒的执行标准?
浓香型白酒是我国典型香型白酒之一,国家标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实施已有15年之久,新版《白酒质量要求第1部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21)已于2022年4月1日实施,替代了《浓香型白酒》(GB/T10781.1-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