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情节严重程度
案例三——韩某销售侵犯“嘉士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08年10月8日,西宁市工商局城中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依法对西宁市城中区华德大厦五楼的“西宁市城中区红哲量贩视听歌城”涉嫌销售冰纯“嘉士伯”啤酒案进行了查处。2008年9月当事人韩某从一自称是“嘉士伯”牌啤酒广东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手中购进29件(696瓶)冰纯“嘉士伯”牌啤酒,每瓶进价5.80元。当事人韩某在其歌城内以每瓶12元加价销售,案发时在其歌城查扣到涉嫌侵权冰纯“嘉士伯”牌啤酒696瓶。上述啤酒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嘉士伯啤酒广东有限公司”鉴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当事人韩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其做出没收侵权冰纯“嘉士伯”696瓶、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