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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制作流程(啤酒生产工艺流程)

啤酒之家 2022-09-23 23:06 编辑:admin 123阅读

1.啤酒生产工艺流程

生产工艺流程图模板分享?

1生产工厂管理流程图这是生产工厂管理流程图,生产计划是关于企业生产运作系统总体方面的计划,是企业在计划期应达到的产品品种、质量、产量和产值等生产任务的计划和对产品生产进度的安排,所以要更加重视起来。

2矿泉水生产流程图这是矿泉水生产流程图通过流程图可了解到生产矿泉水的主要生产工艺流程,由原水到过滤器再到灌装线是需要一连串的操作设备。能让我们知道原来制作一罐矿泉水并不是想象中的简单,而是需要各种仪器的过滤才可以完成,喜欢这个流程图,可以直接点击“在线编辑”并进行了解。

3啤酒生产工艺流程图此图为啤酒生产工艺流程,将啤酒生产过程中的制麦、糖化、发酵、罐装四个部分都清晰的绘制出来。需在计算机及检测设备的配合下,借助监控组态软件平台,根据不同需要选择不同控制方案,实现生产过程温度、压力等参数的正确调节,可用流程图进行排查,确保生产工艺要求。

4后勤保障工作流程图这是一个后勤保障工作流程图,主要讲述各部门根据所需材料,填写申购材料计划单并注明物品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用途,需经部门负责人、主管经理、总经理批示同意后交后勤保障部进行采购。

5上述的模板就是分享的生产工艺流程图模板,上述模板只是该绘制网站中的少数模板,想要了解更多模板的朋友可以搜索画图进行模板页面中,选择自己需要的模板进行使用。

2.啤酒生产工艺流程原理

无醇啤酒(也称“无酒精啤酒”)是以大麦为主要原料,大米为辅料,加入啤酒花,经糖化,在发酵过程中使用特殊酵母,采用特殊工艺发酵法来控制酿制过程中的酒精含量而酿制的含二氧化碳的酒,其酒精含量在0.5%以下,在产品特性、使用原料和生产工艺流程上,无醇啤酒与啤酒相近似。    所谓无醇啤酒,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不含一点酒精。通常意义上的啤酒酒精度一般在3%—5%,国际上的标准认为,酒精含量在0.5%以下,具有普通啤酒的色泽、香味和泡沫等特征的啤酒就是无醇啤酒。

3.啤酒生产工艺流程及关键控制点

啤酒工艺学

重点介绍了啤酒生产工艺的基本过程,全书共分8章,包括绪论、酿造原料、麦芽汁制备、啤酒酿造、啤酒过滤、啤酒包装、啤酒稳定技术、啤酒生产的废水处理和副产物利用。内容编排上注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应用性较强。

4.啤酒生产工艺流程及设备

第一步,清洗所有设备。酿造啤酒必须是在无菌的环境下。

第二步,糖化。将发芽谷物浸泡到热水中,就可以将其中的淀粉转化为发酵糖,从而生产出一种叫麦牙汁的甜味液体。

第三步,洗槽。将水喷射到谷物表面,发酵糖被冲洗下来,从而将麦芽汁转移到煮沸桶中。

第四步,煮沸。将麦芽汁煮沸一小时或者更长时间。要多次加入酒花,酒花会释放出苦味儿和香气。

第五步,冷却。将煮沸过的麦芽汁快速冷却到合适的温度,一般是20°。

第五步,发酵。将冷却后的麦芽汁转移到发酵桶内,投入酵母。约一周,期间麦芽汁中的糖会转化成酒精。

第六步,倒入发酵糖,并倒灌。发酵结束后倒入发酵糖。然后转移至存储器内,等待啤酒后熟。

第七步,后熟。根据不同的啤酒风格和特定的配方,选择啤酒在不同的温度下后熟,时间大约两周。

5.啤酒生产工艺流程图cad

https://gss0.baidu.com/94o3dSag_xI4khGko9WTAnF6hhy/zhidao/wh%3D600%2C800/sign=587522858c18367aaddc77db1e43a7ec/c9fcc3cec3fdfc037a610c14de3f8794a4c22605.jpg

6.啤酒生产工艺流程中,麦汁煮沸的意义 ?

麦汁的煮沸目的很多,首先就是浓缩,因为在麦汁过滤结束后,会造成混合麦汁的水分偏大,需要把多余的水分蒸发出去,使最终的麦汁浓度达到预定的目标。

其次,通过麦汁的煮沸可以把麦汁中的可凝固蛋白分离出来,使后期的啤酒发酵、灌装、消费的时候不要有蛋白质的析出,导致啤酒外观的不合格。

再次,就是通过煮沸可以把酒花的有效成分充分溶解到麦汁中,起到固定香型的作用。

最后就是起到杀菌的作用,使麦汁在发酵之前就处于一个无菌的状态之下,让发酵过程是一个纯种发酵的过程,有利于啤酒的口味纯正。

7.啤酒生产工艺流程论文

18000人左右,不是封闭管理,谁都可以进,除了车间,厂区禁止吸烟,禁止骑车,有员工宿舍,四人一屋

8.啤酒生产工艺流程示意图

啤酒的工艺流程

啤酒酿造工艺流程被分为制麦、糖化、发酵和包装四道工序。

(一)制麦工序

1、 将大麦放入浸麦槽进行洗麦、吸水后,放入发芽箱进行发芽直到成为绿麦芽;

2、将绿麦芽进入干燥炉(塔)烘干,经除根机去根,制成成品麦芽;

(二)糖化工序

1、将麦芽和大米等原料由投料口(立仓经斗式提升机)和螺旋输送机等输送到糖化楼顶部;

2、经过去石、除铁、定量和粉碎后进入糊化锅和糖化锅进行糖化分解成醪液;

3、过滤;

4、加入酒花煮沸然后去除热凝固物最后进行冷却分离

(三)发酵工序

1、将洁净的麦芽汁送入热交换器进行冷却;

2、加入啤酒酵母使其发酵;

3、将成熟的啤酒过滤后即得到琥珀色的生啤酒。(根据啤酒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发酵时间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啤酒发酵过程需要6天左右,淡啤酒大约需要5天)。

(四)包装工序

包装的主要过程包括洗瓶、灌酒、封口、杀菌、贴标和装箱出厂。

9.啤酒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介绍

一套日产500L的啤酒设备如何配置

大家好,我是郑州大帝科技“最近比较忙的小张君”,伴随着啤酒旺季的到来,每天都有很多咨询、考察自酿啤酒项目的朋友;今天针对很多朋友关心的“如何配置一套500L的啤酒设备”这个问题给大家做一下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看下日产500L的啤酒设备罐体组成有哪些,在这之前我先给大家介绍一下啤酒的制作流程:

粉碎-糖化-过滤-煮沸-旋沉-冷却-发酵

从粉碎麦芽到冷却的过程一般只需要几个小时,而自酿啤酒的发酵周期需要7-10天;因此发酵周期决定了发酵罐的多少。目前市场上商用啤酒设备一般采用500L的糖化系统搭配多个500L的发酵罐。根据公式:

啤酒设备产量 = 单个发酵罐的容积*发酵罐个数/发酵周期

我们把发酵周期取8天,日产500L的啤酒设备就需要一个500L的糖化系统搭配8个500L的发酵罐。有了上面的公式,相信你也可以自己根据日产量计算罐体个数。

其次,配置啤酒设备也要考虑到自己的装修风格,郑州大帝啤酒设备有适合豪华装修的木桶款,也有适合金属风的玫瑰金款,有复古风格的木板款,也有时尚百搭的木纹款。

最后说一下其他的配置,比如粉碎机、离心泵、加热棒、二氧化碳气瓶等等,这些也是相对而言必备的大件,另外有一些小的配件,我这里有一份清单,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留言交流。

10.工业啤酒生产工艺流程

发酵啤酒即精酿啤酒。与工业啤酒区别如下。

一、酿酒原料不同:

1.精酿啤酒:

只使用麦芽、啤酒花、酵母和水进行酿造,不添加任何人工添加剂。与工业啤酒相比,麦芽含量更多,啤酒花添加更多,所酿造出来的麦芽汁浓度更高。

2.工业啤酒:

同样使用麦芽、啤酒花、酵母和水酿造而成,但为了追求成本,更多用大米、玉米和淀粉等原料取代麦芽。


二、发酵工艺不同:

1.精酿啤酒:

因为不需要太计较成本,所以发酵时间往往不会特别重视,不会太多考虑时间成本。最传统的精酿啤酒发酵时间可长达 2 个月,这样啤酒发酵充分,麦芽汁浓度更高,风味更为浓郁。


2.工业啤酒:

对工业啤酒而言,时间就是金钱,因此工业啤酒发酵时间通常只为7天左右,这样发酵不会特别充分,导致麦芽汁浓度含量低,风味也更为清淡。

11.啤酒生产工艺流程图带控制点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尚德守法的先进典型,引导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业务培训、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就业帮扶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操作,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小作坊、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小餐饮停止经营超过六个月需要恢复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章 小作坊

第十八条 开办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小作坊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

(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核登记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地址、配料、生产加工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保质期、登记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二十三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四条 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第二十五条 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 小摊点

第二十八条 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小摊点领取备案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经营范围。

第三十条 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周边环境、历史沿革、群众需求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经营区域并及时公布。

适宜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开办早市夜市或者集中生产、交易市场的区域,应当统筹建设,集中管理,并配备检验、供电、给水、排污等设备设施。

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综合治理。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加强现场巡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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