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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军啤酒度数(大将军酒46度)

啤酒之家 2022-12-29 00:42 编辑:admin 220阅读

1. 大将军酒46度

500经验一星,1250二星,3000三星,7500四星,18000五星3级、经验-1000:逃兵

-2级、经验-300:流寇

-1级、经验-100:黄巾贼

0级、经验0:平民

1级、经验100:兵卒

2级、经验300:屯长

3级、经验600:军侯

4级、经验1000:军司马

5级、经验1500:都尉

6级、经验2100:校尉

7级、经验2800:中郎将

8级、经验3600:裨将军

9级、经验4500:偏将军

10级、经验5500:牙门将军

11级、经验6600:伏波将军

12级、经验7800:翊武将军

13级、经验9100:翊师将军

14级、经验10500:建威将军

15级、经验12000:建武将军

16级、经验13600:振威将军

17级、经验15300:振武将军

18级、经验17100:领军将军

19级、经验19000:护军将军

20级、经验21000:武卫将军

21级、经验23100:中垒将军

22级、经验25300:镇军将军

23级、经验27600:抚军将军

24级、经验30000:镇国将军

25级、经验32500:龙骧将军

26级、经验35100:平东将军

27级、经验37800:平南将军

28级、经验40600:平西将军

29级、经验43500:平北将军

30级、经验46500:安东将军

31级、经验49600:安南将军

32级、经验52800:安西将军

33级、经验56100:安北将军

34级、经验59500:镇东将军

35级、经验63000:镇南将军

36级、经验66600:镇西将军

37级、经验70300:镇北将军

38级、经验74100:征东将军

39级、经验78000:征南将军

40级、经验82000:征西将军

41级、经验86100:征北将军

42级、经验90300:前将军

43级、经验94600:后将军

44级、经验99000:左将军

45级、经验103500:右将军

46级、经验108100:骠骑将军

47级、经验112800:车骑将军

48级、经验117600:卫将军

49级、经验122500:安国将军

50级、经验127500:大将军

2. 将军品鉴52度酒

是的,美食林卖的一箱6瓶共72元

3. 大将军酒多少度

洋酒大将军常温放20年不会变质,因为这个洋酒大将军是属于蒸馏白酒一类的白兰地,这个酒酒精度数在38度以上,一般酒精度数10度以上的酒类都是没有保质期的,可以长期保存,所以说这个洋酒大将军可以常温放20年不变质,但是酒质不会发生多大变化嗯,不会比新酒好喝

4. 大将军酒52度浓香型价格表

1:轩辕柏

轩辕柏耸立在桥山脚下的轩辕庙内,侧柏属,树高20米以上,胸围7.8米。虽经历了5000余年的风霜,至今干壮体美、枝叶繁茂,树冠覆盖面积达178平方米,树围号称“七搂八扎半,疙里疙瘩不上算”。由于世界上再无别的柏树比它年代久远,因此,英国人称它是“世界柏树之父”。

据《古今图书集成》记载,陕西黄帝陵处的巨大侧柏树,为轩辕黄帝亲手种植,称“轩辕柏”、“黄帝柏”、“黄帝手植柏”或“黄陵古柏”。为海内外著名古树名木,海外侨胞经常在此举行瞻仰活动。黄帝陵南侧有一石碑,上书“汉武仙台”四字,碑侧有高大的土台,传说汉武帝征朔方回来,即在此祭祀黄帝。

桥山东麓是黄帝庙,传说建于汉代,原在桥山西麓,宋时移此。庙门上方悬一巨大匾额,上书“轩辕庙”三个大字。黄帝陵前设有祭亭,内立郭沫若亲书“黄帝陵”碑。此处最早立的是蒋介石1942年祭拜黄帝时手书的“黄帝陵”碑,后来换成了郭沫若书写的现存的石碑。碑亭内,存有毛泽东“祭黄帝陵文”手迹碑,孙中山歌颂黄帝的诗篇,以及邓小平题写的“炎黄子孙”、蒋介石题写的“黄帝陵”石碑。

2:凤凰松

凤凰松位于九华山的闵园景区,是九华山的一大景观。松高7.68米,胸径1米,造型奇特,恰似凤凰展翅,故名。这棵凤凰古松,史载见于南北朝,相传为南北朝时期的神僧杯渡所植,距今已有1400年的历史,如今仍然挺拨苍翠、枝繁叶茂。

凤凰松以其奇特雄姿和传奇故事,成为古今众多诗人、画家、摄影家的赞美诗和优美画幅中的主角,被当代著名画家李可染誉为“天下第一松”。凤凰松主干略微扁平,高三米处枝干分成三股,中间枝干曲形向上,如凤凰翘首;一股微曲平缓下伸,似凤尾下摆;一股斜伸微翘、分两翼,似彩凤展翅。一枝昂然斜伸,宛若凤凰引颈;一枝平展四射,恰似凤凰开屏。

3:迎客松

黄山迎客松位于海拔1670米处的玉屏楼左侧,倚狮石破石而生,高9.91米,径0.64米,胸围2.05米,枝下高2.54米,树龄至少已有800年。

迎客松枝干遒劲,雍容大度,姿态优美。虽饱经风霜,仍郁郁苍苍,充满生机。树干中部伸出长达7.6米的两大侧枝展向前方,恰似一位好客的主人,挥展双臂,热情地欢迎五湖四海的宾客来黄山游览。游客到此,顿时游兴倍增,纷纷摄影留念,引以为幸。此松是国之瑰宝,是黄山的标志性景观。

4:大将军柏、二将军柏

嵩阳书院内的“大将军柏”、“二将军柏”,是我国现存最古最大的柏树。林学专家测定,“二将军柏”是原始森林的遗物,树龄至少为4500岁,堪称“华夏第一柏”,被专家们誉为“活着的文物”、“稀世珍宝”。

嵩阳书院内原有古柏三株,西汉元封六年(公元前110年),汉武帝刘彻游嵩岳时,见柏树高大茂盛,遂封为“大将军”、“二将军”和“三将军”。关于将军柏的树龄,一直是个神秘的话题。该树从受封至今,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赵朴初老先生留有“嵩阳有周柏,阅世三千岁”的赞美诗句。

5:阿里山神木

在阿里山主峰的神木车站东侧,耸立着一棵高凌云霄的大树,树身略倾侧,主干已折断,但树梢的分枝却苍翠碧绿,摇曳多姿,为阿里山增添了不少魅力。树高约52米,树围约23米,需十几人才能合抱,巍巍挺立,虬劲苍郁,被人们尊为 “阿里山神木”。神木约生于周公摄政时代,故又被称为“周公桧”,据推算它已有2300多年高龄,是亚洲树王,仅次于美洲的巨树“世界爷”。

1956年秋,树身曾遭雷击,现在上端所植之二代木,为1962年栽种。但遗憾的是,1997年7月1日,因大雨而有半边倒塌。在周公桧的东南方有一棵奇异有趣的“三代木”。三代木同一根株,能枯而后荣,重复长出祖孙三代的树木,是造化的神奇安排。横倒于地的第一代枯干,树龄已逾千年,矗立的第二代只剩空壳残根,高一丈的第三代则枝繁茂盛。

6:帝王树

北京潭柘寺的大殿前,有一棵银杏树。这棵树植于唐贞观年间,树龄已过千年。高达40余米,直径4米有余,胸干周长9米,遮阴面积达600平方米,要六、七个人才能合抱。

相传在清代,每有一代新皇帝继位登基,就从此树的根部长出一枝新干来,以后逐渐与老干合为一体。乾隆皇帝来寺游玩时,御封此树为“帝王树”,这是迄今为止,皇帝对树木御封的最高封号,其职位远在著名的“五大夫松”和“遮荫侯” 之上。

六十年代初期,已经成为了普通百姓的原清朝末代皇帝爱新觉罗·溥仪,到潭柘寺游玩时,曾手指着帝王树上东北侧一根未与主干相合的侧细干,对负责接待的人戏说:“这根小树就是我,因为我不成材,所以它才长成歪脖树。”相传,这棵“歪脖”银杏树,是为了与“帝王树”相配而后来补栽的,故称为“配王树”,也称为“娘娘树”。不过据当代科学研究发现,这两棵银杏树都是雄性,因而不能结果,所以永远都不会有“太子树”了。

7:章台古梅

矗立在章台寺(现名章华寺)院内大雄宝殿前方的这棵楚梅树,与浙江天台隋梅、湖北黄梅县江心古寺的晋梅、浙江杭州大明堂院内的唐梅、浙江超山报慈寺前的宋梅,并称为我国5大古梅。

相传,这棵梅树是楚灵王所植,至今已有2500多年的树龄,可称得上是中国最古老的梅树,享有“中华第一梅”、“天下第一古梅”的称号。相传,这里曾经是楚灵王与他的妃子们享乐所用的后花园,园里种有一片占地四十多亩的梅林。但随着历史演进和时代变迁,最终存活下来的梅树只剩这一棵了,而且至今都还郁郁葱葱,枝繁叶茂,生机蓬勃。经历了两千多年的风雨,也享受着无数善男信女们的香火。

每年腊月,满树的腊梅盛开,香飘百米,吸引不少游客前去观看,感受它坚韧不拔、不屈不挠、自强不息的精神品质,可称得上是一道靓丽的奇景。清人李葆元曾有《章台古梅》诗云:“香凝白雪争千载,影瘐江南剩一枝。”

8:定林寺古树

山东莒县定林寺古树,树高24.7米,胸围15.7米,树龄有三千余年。

9:天马河古榕

在距广州市100公里外的江门市新会区天马河的河心沙洲岛上,有一株500多年历史的奇特的大榕树。这棵树高约15米,枝干上长着美髯般的气生根,着地后木质化,抽枝发叶,长成新枝干。新干上又长成新气生根,生生不已,变成一片根枝错综、扑朔迷离的榕树丛。这样,随着时间的推移,这棵大榕树竟独木成林。林中栖息着成千上万只鸟雀。这是一株枝叶婆娑、根茎相连的巨大古榕树,覆荫面积达1万平方米,笼罩着20多亩的河面,四面环水。数以千计的白的、麻的和灰的鹭鸶栖息其间。白鹭、麻鹭日间觅食,夜间归来。灰鹭夜出,早晨归来。漫天鸟群翱翔回旋,怡然自乐,故又名雀墩。

1933年,著名作家巴金来到这里游览后,有感而发,写出了脍炙人口的散文--《鸟的天堂》,因以得名。现在树旁设有观鸟亭,辟为天然公园。

10:世界柏树王

有“世界巨柏王”之称巨柏林,位于雅鲁藏布江和尼洋河下游海拔3000米一3400米的沿江河谷里。在巴结乡境内的巨柏自然保护区,散布生长着数百棵千年古柏,是西藏特有的古树——巨柏(亦称为雅鲁藏布江柏木)。

巴结乡境内的巨柏自然保护区,树木分布集中,生长较好,是一片较完整的巨柏林。这些古柏平均高度约为44米,胸径为158厘米。在古柏林中央有一株十几人都不能环抱的巨柏,它高达50多米,直径近6米,树冠投影面积达一亩有余。经测算,这株巨柏的年龄已有2000-2500年之久,被当地人以“神树”之尊加以保护。

5. 将军酒52度700图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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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将军酒42度

川兴特曲、川兴老窖、巴将军系列酒属浓香型曲酒,产于著名

的天府之国--成都。系成都长城川兴酒厂生产,该厂原为解放

军56006部队酒厂, 所产之酒均采以优质高粱为原料,上等小

麦制曲,陈年老窖发酵,自然生香,续糟润粮,缓火蒸馏,量

质摘酒。集浓香型名酒之大成,具有国际香型之风格。酒色晶

莹柔澈,酒香芬芳飘逸,酒味柔和纯正,酒体协调适度。饮后

回味悠长,甜净爽口,堪比全兴。

川兴特曲 96年 52度 (12瓶/件)

7. 军中将酒53度

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主要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 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 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 教科书价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出版主管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 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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