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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设备酿酒流程图(啤酒设备酿酒流程图解)

啤酒之家 2022-10-29 00:00 编辑:admin 264阅读

1. 啤酒设备酿酒流程图解

黑啤酒,又叫浓色啤酒,酒液一般为咖啡色或黑褐色,原麦芽汁浓度12至20度,酒精含量在3.5%以上,其酒液突出麦芽香味和麦芽焦香味,口味比较醇厚,略带甜味,酒花的苦味不明显.该酒主要选用焦麦芽,黑麦芽为原料,酒花的用量较少,采用长时间的浓糖化工艺而酿成。黑啤酒的营养成份相当丰富,除含有一定量的低分子糖和氨基酸外,还含有维生素C,维生素H,维生素G等。其氨基酸含量比其它啤酒要高3至4倍,而且发热量很高。每100毫升黑啤酒的发热量大约100千卡。因此,人们称它是饮料佳晶,享有黑牛奶的美誉。起源于德国,以慕尼黑啤酒最为著名

2. 啤酒设备酿酒流程图解说

啤酒生产大致可分为麦芽制造、啤酒酿造、啤酒灌装3个主要过程。

1、麦芽制造:

糊化处理即将粉碎的麦芽/谷粒与水在糊化锅中混合。在糊化锅中,麦芽和水经加热后沸腾,然后麦芽汁被送至称作分离塔的滤过容器。麦芽汁在被泵入煮沸锅之前需先在过滤槽中去除其中的麦芽皮壳,并加入酒花和糖。

2、啤酒酿造:

糖化:将粉碎的麦芽和淀粉质辅料用温水分别在糊化锅、糖化锅中混合,调节温度。将糊化锅中液化完全的醪液兑入糖化锅后,维持在适于糖化(作用的温度(62~70℃),以制造麦醪。

发酵:绝大部分酵母沉淀于罐底。除去酵母后,生成物"嫩啤酒"被泵入后发酵罐。在此,剩余的酵母和不溶性蛋白质进一步沉淀下来,使啤酒的风格逐渐成熟。成熟的时间随啤酒品种的不同而异,一般在7~21天。

3、啤酒灌装:

包装常有瓶装、听装和桶装几种包装形式。再加上瓶子形状、容量的不同,标签、颈套和瓶盖的不同以及外包装的多样化,从而构成了市场中琳琅满目的啤酒产品。

3. 啤酒酿造工艺流程图

过程如下

1 大麦芽和水混合糖化成麦汁

啤酒酿法是将发芽过后的干燥大麦芽压碎加水混合,在糖化锅里糖化,糖化锅内的麦芽粥温度约65~70℃,此温度范围会使麦壳里的酵素将淀粉转化为糖,浸泡1小时、糖化结束后就变成清澈的甜麦汁。

2 麦汁+啤酒花煮滚,降温加酵母

接着将分离的麦汁抽入煮沸锅并升温到100℃,煮沸后加入苦味型啤酒花再滚1小时,让啤酒产生啤酒花的各种香气。可添加酵母到发酵槽中开始发酵。

3 等待发酵熟成

好的啤酒需要时间发酵熟成,时间约需1个月,有些甚至需要更长时间。而爱尔兰啤酒发酵温度大约在20~22℃;拉格啤酒则为7~13℃。

4 过滤酵母杂质后装

最后,将酵母和多余的杂质过滤掉,便可装瓶成为一罐罐啤酒了。有些精酿啤酒厂的酒款是不经过过滤的。

4. 酿啤酒的工艺流程图

原料配方:大麦芽500克,水2.5公斤,鸡蛋清1~2个,酒花35~40克,白糖50克,酵母泥若干

制作方法:

1.麦芽汁的制取。将500克大麦芽粉碎,加2.5公斤水搅拌均匀,放在水浴锅中(即用热水进行加热),徐徐加温至55~65℃,保持3小时左右。中间每隔半小时搅拌一次,温度不可忽高忽低。经3小时后,每隔10分钟取出一点麦芽汁用碘酒一滴进行检查,若无蓝色出现,说明淀粉已转化成麦芽糖,糖化操作已完成

用纱布过滤除去残渣,残渣可加入少量热水浸泡、冲洗,再过滤后扔掉。将两次过滤所得滤液混合在一起(约2500毫升,若不足可加白糖水补充)。为了有利于麦汁的澄清,将蛋清先用筷子搅起大量泡沫后加入麦汁中,另加酒花35到40克,白糖50克,如无酒花,可用25克柚子皮或桂皮代替。麦汁加热煮沸30分钟,然后经沉淀、过滤制得澄清透明的汁液,冷却至10~12℃备用

2.前发酵。前发酵分为两步进行:(1)酵母的添加与繁殖。家制啤酒所用的酵母最简单的办法是取含有酵母菌的桶装生(鲜)啤酒作菌种,其用量为麦汁量的10%,或使用啤酒厂的副产品-酵母泥,用量为麦汁计量的0.5%左右。在一个消毒过的容器内,先将麦汁250毫升和生啤酒250毫升(或啤酒酵母泥12.5)混合均匀,用已杀过菌的棒子搅拌均匀,在20~25℃的温度下培养12~24小时(酵母的添加量越多,起发时间越短),经常搅拌,等发酵旺盛后,再倒入较大的溶器中,加入所有的麦汁进行发酵。(2)主发酵。在麦汁中添加酵母18~24小时后,液面开始有白色的泡沫升起,称为起泡,经过2到3天后,泡沫越来越多,称为高泡期,可延续2到3天,以后泡沫逐渐下降,称为落泡

主发酵的品温应控制在8到12℃为宜,发酵时间约经过5~7天左右。落泡之后,口尝发酵液,喝到口中感到醇厚柔和,其有麦芽的香味,饮后杀口,不应有酸味或其它怪味,这就是嫩啤酒了。此时已有60~70%的糖分生成酒精和二氧化碳

3.后发酵。主发酵是在敞口容器中进行的,二氧化碳不易保持。为了完成残糖的最后发酵,促进酒的成熟和酒液澄清并增加啤酒的稳定性和二氧化碳含量,需将嫩酒密封贮藏,又称为后发酵。方法是将前发酵的嫩啤酒沉淀之后,用棉细布过滤,装入啤酒瓶(一般瓶子经不起啤酒的压力,故不能用)。在低温下(0~10℃)再经过10~15天密封发酵,打开瓶盖,倒入杯中有泡沫升起,这就是清香爽口和酒味柔和的啤酒了

注意事项:在制啤酒过程中,所用工具和容器,都要经过高锰酸钾溶液消毒,再用清水冲洗干净后使用

5. 啤酒酿造生产设备工艺流程

啤酒工艺学

重点介绍了啤酒生产工艺的基本过程,全书共分8章,包括绪论、酿造原料、麦芽汁制备、啤酒酿造、啤酒过滤、啤酒包装、啤酒稳定技术、啤酒生产的废水处理和副产物利用。内容编排上注重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应用性较强。

6. 酿啤酒的设备流程

选择店铺位置

店面位置的选择可以结合着后期经营模式的侧重点不同来定位,如果您想做啤酒屋,走外卖的形式,完全可以找房租便宜的居民区,走小区经营模式。

如果想做店中店模式,侧重点放在店内销售的话,那店面的选择、考虑的因素就多了,店面位置,店面大小,附近人群的消费能力,这些因素加在一起的好店面可以说是可遇不可求,所以寻找店面的阶段一定要有耐心,在淡季的时候仔细寻找,春节前后就是不错的选择。

了解当地政策

项目开始前先落实好当地的政策,店中店模式还好一些,尤其想制作小规模精酿酒厂的酿友们,那就先从立项做起吧,立项、环评、厂房、设备、产品检验,一步一步的落实好,不同地区的政策也不一定相同,大家可以结合着自己的具体情况落实。

购买啤酒设备

买一套稳定的设备,操作可以简单也可复杂,但设备一定稳定,温度控制一定要稳定,时间控制精确,设备焊接抛光效果好,设备保压情况好等等,尽量减少人为因素对产品的干预,将传统啤酒工艺标准化,将IPA等特色啤酒做出特点来。那么应该依据什么来选择啤酒设备呢?

7. 啤酒设备酿酒流程图解大全

啤酒的工艺流程

啤酒酿造工艺流程被分为制麦、糖化、发酵和包装四道工序。

(一)制麦工序

1、 将大麦放入浸麦槽进行洗麦、吸水后,放入发芽箱进行发芽直到成为绿麦芽;

2、将绿麦芽进入干燥炉(塔)烘干,经除根机去根,制成成品麦芽;

(二)糖化工序

1、将麦芽和大米等原料由投料口(立仓经斗式提升机)和螺旋输送机等输送到糖化楼顶部;

2、经过去石、除铁、定量和粉碎后进入糊化锅和糖化锅进行糖化分解成醪液;

3、过滤;

4、加入酒花煮沸然后去除热凝固物最后进行冷却分离

(三)发酵工序

1、将洁净的麦芽汁送入热交换器进行冷却;

2、加入啤酒酵母使其发酵;

3、将成熟的啤酒过滤后即得到琥珀色的生啤酒。(根据啤酒和生产工艺的不同,发酵时间也会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啤酒发酵过程需要6天左右,淡啤酒大约需要5天)。

(四)包装工序

包装的主要过程包括洗瓶、灌酒、封口、杀菌、贴标和装箱出厂。

8. 啤酒设备酿酒流程图解视频

你好,我是“四川吃货小圆脸”

好巧!今天我正好做了啤酒鸭,上传有视频,大家可以去看看哦~

啤酒鸭真的很好吃,啤酒不仅可以去除鸭肉的腥味使鸭肉鲜美可口,还能使鸭肉更容易煮耙,缩短烹煮时间。

昨天从老家带回来的鸭子,老公说弄个啤酒鸭来吃,于是今天就做了啤酒鸭。

其实啤酒鸭做法非常简单,但是味道却非常好吃,做法如下:

1、先把鸭子焯水,鸭子冷水下锅,放入姜、花椒、料酒。

2、注意打去浮沫,开锅后就可以捞出,过凉水,沥干水分备用。

3、起锅烧油,放入沥干水分的鸭子,煸干鸭肉水分,依次加入蒜、姜、香叶、八角、花椒、干辣椒、豆瓣酱炒香。

4、放入一罐啤酒,再加入适量水,焖煮30分钟左右。

5、起锅加入尖椒段、少许盐、鸡精调味即可。

温馨提示:啤酒鸭我们当地的做法一般需要加点配菜,比如说扁豆、魔芋豆腐、笋子,今天我就是用的魔芋豆腐做的,我特别喜欢吃魔芋豆腐,魔芋烧鸭子也是我们这里很家常的做法。

不知道你们那里啤酒鸭是怎么做的?

9. 啤酒生产设备流程图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尚德守法的先进典型,引导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业务培训、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就业帮扶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操作,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小作坊、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小餐饮停止经营超过六个月需要恢复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章 小作坊

第十八条 开办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小作坊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

(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核登记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地址、配料、生产加工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保质期、登记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二十三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四条 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第二十五条 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 小摊点

第二十八条 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小摊点领取备案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经营范围。

第三十条 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周边环境、历史沿革、群众需求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经营区域并及时公布。

适宜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开办早市夜市或者集中生产、交易市场的区域,应当统筹建设,集中管理,并配备检验、供电、给水、排污等设备设施。

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综合治理。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加强现场巡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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