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啤酒生产工艺过滤流程图
卖层过滤时,应大过滤手套,别接触到啤酒,容易让啤酒发酸坏掉
2. 啤酒生产工艺过滤流程图片
大麦经一系列工序制成大麦芽以后,含有丰富的水解酶类,加上大麦本身又含有大量的淀粉、蛋白质、植酸盐等重要的可浸出物,使得大麦芽可以兼做生产麦汁的酶源与浸出物源,另外大麦的皮壳又是很好的麦汁过滤介质,都为大麦芽的制作提供了有利条件。通过一定的工艺方法,即可制成含糖类、氨基酸、磷酸盐等营养成分丰富的麦汁,以供酵母菌发酵而制成啤酒。
再来说说啤酒花,啤酒花又叫作蛇麻花,是一种多年生蔓性草本植物,多生长在高纬度地区。酒花腺体所分泌的树脂,可以提供啤酒以苦味和防腐能力,花粉中含有的芳香油可使雪花啤酒具有一种特殊的清香味。
另外,酒花树脂成分还对啤酒的泡沫保持有一定益处。啤酒花很早以前首先被德国用作啤酒基本原料,之后在全世界被广泛采用,一直沿用至今。
3. 啤酒废水处理工艺流程图
人工湿地去除水体污染物有好多不同工艺,效果差别较大。
主要看要求了。
如芦苇湿地可用于处理生活污水和部分工业废水,如造纸废水、纺织废水、啤酒废水、炼油废水、养殖和饲料及食品加工废水等。其基建投资、运转费用和能耗均为常规二级处理方法的1/3~1/5,并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利用香蒲、芦苇、美人蕉等观赏性水生植物,经过1块湿地和3个池塘构成的宾馆和游泳池污水处理系统,在达到去污目的的同时也营造了优美的水体景观。发现进入湿地约50%的总氮是被植物吸收的。
湿地系统去除污染物的机理主要是通过沉降、过滤、化学沉淀和吸附、微生物反应和植物吸收等反应过程除去水中的污染物。所以湿地是一种低成本、易操作和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方法。
总的来说COD还不错,可以80%以上,TN不太好,基本超不过60%,TP更差,一般不超过40%,加填料的就另算了,TP效果提升较大。而且北方冬季很考验出水,很容易就超标了,即使做了保温效果也不好
4. 啤酒发酵工艺流程及设备图
第一步,清洗所有设备。酿造啤酒必须是在无菌的环境下。
第二步,糖化。将发芽谷物浸泡到热水中,就可以将其中的淀粉转化为发酵糖,从而生产出一种叫麦牙汁的甜味液体。
第三步,洗槽。将水喷射到谷物表面,发酵糖被冲洗下来,从而将麦芽汁转移到煮沸桶中。
第四步,煮沸。将麦芽汁煮沸一小时或者更长时间。要多次加入酒花,酒花会释放出苦味儿和香气。
第五步,冷却。将煮沸过的麦芽汁快速冷却到合适的温度,一般是20°。
第五步,发酵。将冷却后的麦芽汁转移到发酵桶内,投入酵母。约一周,期间麦芽汁中的糖会转化成酒精。
第六步,倒入发酵糖,并倒灌。发酵结束后倒入发酵糖。然后转移至存储器内,等待啤酒后熟。
第七步,后熟。根据不同的啤酒风格和特定的配方,选择啤酒在不同的温度下后熟,时间大约两周。
5. 啤酒厂处理工艺流程
啤酒制造的具体流程 粉碎→糖化、糊化→麦汁过滤→高温煮沸,加啤酒花→澄清冷却→加入酵母发酵→硅藻过滤→包装成品 具体如下: 1、粉碎: 大米、麦芽在进行糊化和糖化前首先经过粉碎机粉碎,粉碎虽是简单的机械过程,但粉碎程度对糖化的生化变化,对麦汁的组成成分,对麦汁的过滤速度及原料的利用率都是非常重要的。
2、糖化、糊化: 糊化:大米粉碎后,加到糊化锅中,加入温水,在一定的温度下(45 ℃),淀粉在水中溶涨、分裂,形成均匀糊状溶液,制成液化完全的醪液,再加入糖化锅中与麦芽一起糖化。糖化:麦芽经过适当的粉碎后,加到糖化锅内,加入温水,在一定的温度下(50 ℃),利用麦芽本身的酶,将麦芽及大米中的淀粉水解成麦芽糖等糖类,将蛋白质分解成酵母易于发酵利用的氨基酸等营养物质, 这一过程就是糖化过程。3、麦汁过滤: 糖化结束后,将糖化醪液泵送到过滤机,把麦芽汁与麦糖分离出来,得到澄清的麦芽汁。4、高温煮沸,加啤酒花: 麦芽汁输送到麦汁煮沸锅中,加入啤酒花并加热煮沸1个多小时,是麦汁的成分稳定并是酒花的香味、苦味及各种有效成分溶于麦芽汁中。5、澄清冷却: 麦汁进入冷却器中冷却,冷却至10℃左右便接种啤酒酵母进行发酵。6、加入酵母,发酵: 麦芽汁经过冷却后,加入啤酒酵母和无菌空气,输送到发酵罐中,开始发酵。发酵主要是利用啤酒酵母将买芽汁中的买芽糖转化成酒精和二氧化碳,并产生各种风味物质,经过一定的发酵周期后,成为成熟的发酵液,也称“嫩啤酒”。用上面酵母的发酵温度10~25℃,需时5~7天。7、硅藻过滤: 发酵液成熟后,经过离心及多重过滤,去掉发酵液中的酵母、大分子的蛋白质,成为晶莹、清澈的酒精,再经巴氏灭菌制成熟啤酒,才可以进行罐装。6. 啤酒生产线工艺流程图
啤酒生产大致可分为麦芽制造、啤酒酿造、啤酒灌装3个主要过程。
1、麦芽制造
有以下6道工序。
大麦贮存:刚收获的大麦有休眠期,发芽力低,要进行贮存后熟。
大麦精选:用风力、筛机除去杂物,按麦粒大小分级。浸麦:浸麦在浸麦槽中用水浸泡2至3日,同时进行洗净,除去浮麦,使大麦的水分浸麦度达到42~48%。
发芽:浸水后的大麦在控温通风条件下进行发芽形成各种使麦粒内容物质进行溶解。发芽适宜温度为13~18℃,发芽周期为4~6日,根芽的伸长为粒长的1~1.5倍。长成的湿麦芽称绿麦芽。
焙燥:目的是降低水分,终止绿麦芽的生长和的分解作用,以便长期贮存;使麦芽形成赋予啤酒色、香、味的物质;易于除去根芽,焙燥后的麦芽水分为3~5%。
贮存:焙燥后的麦芽,在除去麦根,精选,冷却之后放入混凝土或金属贮仓中贮存。
2、酿造
有以下5道工序。主要是糖化、发酵、贮酒后熟3个过程。
原料粉碎:将麦芽、大米分别由粉碎机粉碎至适于糖化操作的粉碎度。
糖化:将粉碎的麦芽和淀粉质辅料用温水分别在糊化锅、糖化锅中混合,调节温度。糖化锅先维持在适于蛋白质分解作用的温度(45~52℃)(蛋白休止)。将糊化锅中液化完全的醪液兑入糖化锅后,维持在适于糖化(β-淀粉和α-淀粉)作用的温度(62~70℃)(糖化休止),以制造麦醪。
麦醪温度的上升方法有浸出法和煮出法两种。蛋白、糖化休止时间及温度上升方法,根据啤酒的性质、使用的原料、设备等决定用过滤槽或过滤机滤出麦汁后,在煮沸锅中煮沸,添加酒花,调整成适当的麦汁浓度后,进入回旋沉淀槽中分离出热凝固物,澄清的麦汁进入冷却器中冷却到5~8℃。
发酵:冷却后的麦汁添加酵母送入发酵池或圆柱锥底发酵罐中进行发酵,用蛇管或夹套冷却并控制温度。进行下面发酵时,最高温度控制在8~13℃,发酵过程分为起泡期、高泡期、低泡期,一般发酵5~10日。发酵成的啤酒称为嫩啤酒,苦味犟,口味粗糙,CO2含量低,不宜饮用。
后酵:为了使嫩啤酒后熟,将其送入贮酒罐中或继续在圆柱锥底发酵罐中冷却至0℃左右,调节罐内压力,使CO2溶入啤酒中。贮酒期需1~2月,在此期间残存的酵母、冷凝固物等逐渐沉淀,啤酒逐渐澄清,CO2在酒内饱和,口味醇和,适于饮用。
过滤:为了使啤酒澄清透明成为商品,啤酒在-1℃下进行澄清过滤。对过滤的要求为:过滤能力大、质量好,酒和CO2的损失少,不影响酒的风味。过滤方式有硅藻土过滤、纸板过滤、微孔薄膜过滤等。
3、灌装
灌装是啤酒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对保持啤酒的质量,赋予啤酒的商品外观形像有直接影响。灌装后的啤酒应符合卫生标准,尽量减少CO2损失和减少封入容器内的空气含量。
桶装:桶的材质为铝或不锈钢,容量为15、20、25、30、50L。其中30L为常用规格。桶装啤酒一般是未经巴氏杀菌的鲜啤酒。鲜啤酒口味好,成本低,但保存期不长,适于当地销售。
罐装:罐装啤酒于1935年起始于美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因军需而发展很快。罐装啤酒体轻,运输携带和开启饮用方便,因此很受消费者欢迎,发展很快。PET(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塑料瓶装:自1980年后投放市场,数量逐年增加。其优点为高度透明,重量轻,启封后可再次密封,价格合理。
主要缺点为保气性差,在存放过程中,CO2逐渐减少。增添涂层能改善保气性,但贮存时间也不能太长。PET瓶不能预先抽空或巴氏杀菌,需采用特殊的灌装程序,以避免摄入空气和污染杂菌。
瓶装:为了保持啤酒质量,减少紫外线的影响,一般采用棕色或深绿色的玻璃瓶。空瓶经浸瓶槽(碱液2~5%,40~70℃)浸泡,然后通过洗瓶机洗净,再经灌装机灌入啤酒,压盖机压上瓶盖。经杀菌机巴氏杀菌后,检查合格即可装箱出厂。
7. 啤酒工艺设备流程图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尚德守法的先进典型,引导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业务培训、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就业帮扶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操作,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小作坊、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小餐饮停止经营超过六个月需要恢复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章 小作坊
第十八条 开办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小作坊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
(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核登记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地址、配料、生产加工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保质期、登记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二十三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四条 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第二十五条 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 小摊点
第二十八条 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小摊点领取备案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经营范围。
第三十条 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周边环境、历史沿革、群众需求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经营区域并及时公布。
适宜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开办早市夜市或者集中生产、交易市场的区域,应当统筹建设,集中管理,并配备检验、供电、给水、排污等设备设施。
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综合治理。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加强现场巡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
8. 啤酒工艺流程图片
区别主要在于酿造工艺与生产方式.
原浆啤酒是未经过滤处理直接从发酵罐中分装的嫩啤酒原液。因含有一定量的活性酵母呈现一定浊度,酒体泡沫极其丰富,香气浓郁,口味新鲜纯正,风味独特,是啤酒家族中名符其实的超级液体面包。原浆啤酒因为未经过过滤!必定的会产生一些营养成分的沉淀!色泽上呈现浑浊现象属于正常!原浆啤酒就是没有经过高温或低温处理、后期修饰的啤酒发酵原液。是最新鲜、最原始的真正的啤酒。
鲜啤酒(Draught Beer)鲜啤酒又称为“生啤"。酒液不经过灭菌法处理的统称为鲜啤酒。因啤酒中保存了一部分营养丰富的酵母菌,所以口味鲜美。但稳定性差,不能长时间存放,常温下保鲜期仅一天左右,低温下可保存3天左右。其产品就地销售,多数桶装鲜啤酒具有爽口美味的优点,目前大部分企业采用“瞬时杀菌”方法或“无菌膜过滤工艺",这样能较好地保留鲜啤酒的优点。国标定义的生啤酒是指不经巴氏灭菌或瞬时高温灭菌,而采用物理方法除菌,达到一定生物稳定性的啤酒。
从营养成分上来说,生啤酒(鲜啤酒)会比熟啤酒更有营养,而且生啤酒的外观、气味和口感都要好于熟啤酒。生啤酒色泽更浅,澄清透明度更好,外观更亮,更美;保留了酶的活性,有利于大分子物质分解;含有更丰富的氨基酸和可溶蛋白,营养更好。此外,啤酒中还含有多种抗氧化物质,生啤是指啤酒酿好后只在常温下进行一下膜除菌过滤,然后就被放入特制的清酒罐中以便随时取用。生啤保持了最原始的口味。并且生啤中所含的酵母菌、活性酶和人体必需的17种氨基酸及10多种维生素,仍存活在酒液中,它比熟啤(瓶啤听装)更助消化,更具有营养。
瓶啤酿完后需62度的巴氏消毒,熟啤是在鲜啤原液基础上加一道高温杀菌工艺流程,使啤酒卫生得以保证,保质期也得到延长,为啤酒远距离运输销售提供条件,使更多人喝得上如此美味。我们现在见到的一年保质期的瓶啤和易拉罐装的桶啤都是熟啤酒(当然现在也有瓶装生(鲜)啤酒)。
9. 啤酒生产工艺过滤流程图解
啤酒生产大致可分为麦芽制造、啤酒酿造、啤酒灌装3个主要过程。
1、麦芽制造:
糊化处理即将粉碎的麦芽/谷粒与水在糊化锅中混合。在糊化锅中,麦芽和水经加热后沸腾,然后麦芽汁被送至称作分离塔的滤过容器。麦芽汁在被泵入煮沸锅之前需先在过滤槽中去除其中的麦芽皮壳,并加入酒花和糖。
2、啤酒酿造:
糖化:将粉碎的麦芽和淀粉质辅料用温水分别在糊化锅、糖化锅中混合,调节温度。将糊化锅中液化完全的醪液兑入糖化锅后,维持在适于糖化(作用的温度(62~70℃),以制造麦醪。
发酵:绝大部分酵母沉淀于罐底。除去酵母后,生成物"嫩啤酒"被泵入后发酵罐。在此,剩余的酵母和不溶性蛋白质进一步沉淀下来,使啤酒的风格逐渐成熟。成熟的时间随啤酒品种的不同而异,一般在7~21天。
3、啤酒灌装:
包装常有瓶装、听装和桶装几种包装形式。再加上瓶子形状、容量的不同,标签、颈套和瓶盖的不同以及外包装的多样化,从而构成了市场中琳琅满目的啤酒产品。
10. 啤酒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介绍
喜力啤酒的酿造需要经过28天。
喜力啤酒的酿造过程:在酿造喜力啤酒之前,要把原来小麦的原料换成了蛇麻子,经过烘焙、晾干以及粉碎等一系列工序之后,最后再将啤酒花将入到该啤酒的原料里面去,之后经过过滤掉浮渣等流程,喜力啤酒也就制作完成了。
11. 啤酒生产工艺过滤流程图示
1、粉碎:研磨麦芽颗粒;
2、出糖:粉碎后的大麦芽放入热水中浸泡,释放出麦芽糖,形成麦芽糖汁;
3、过滤:麦芽糖汁与谷物分离;
4、熬煮:麦芽糖汁煮沸,并添加啤酒花来调味道;
5、冷却:麦芽汁冷却后,投入酵母发酵;
6、发酵:酵母在发酵过程中将糖汁转化为酒精和二氧化碳。发酵过程大约半个月以上;
7、装瓶:装瓶时加入少许糖,使啤酒在瓶中发酵,产生二氧化碳;
8、储存:储存可以使啤酒的风味更加饱满,成熟。根据啤酒种类的不同,储存时间为1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