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信用监管?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设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全国一张网”。对违法市场主体加大行政处罚和信用约束 力度,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吊销注销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 名录和黑名单等惩戒措施。2016年底前,要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 应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使违法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如何对慈善事业加强监管?
促进慈善活动规范化,一靠自律,二靠严管。严管的基 本要义是严格执法。慈善法对加强监督管理作出专章规定:1。 监管主体。慈善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 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 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 监管职责。慈善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慈善行业组织进行指导;应当建立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应当建立慈善组织评估制度,鼓励和支持 第三方机构对慈善组织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3。 监管措施。慈善法第九十三条规定了民政部门对涉 嫌违反本法规定的慈善组织有权采取的措施,包括对慈善组织的住所和慈善活动发生地进行现场检查;要求慈善组 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向与慈善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与监督管理有关的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查询慈善组织的金融账户等。
经和民政部协商一致,慈善法规定了年度报告制度,未规定年检制度。4。 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慈善法规定,慈善行业组织 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 调查处理。国家鼓励公众、媒体对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以及慈善组织、慈善 信托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