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全体股东总数少(只有两家及以上的“小数目”)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在债务清偿方面根据注册资本承担有限责任。为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使个人承担的经营风险范围可控,国内有些地方也允许“一人有限责任制”企业注册经营。
达到“千人千股”股东“大众化”水平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偿债方面同上。
一人完全独资开办的为“无限责任公司”,在清偿债务方面是要“赔得连底裤都没有了/彻底破产为止”。
以及“有限公司(合伙)”制的企业里面,有至少一人承担无限责任,并且多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而其它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股东们在偿债责任方面有区别。其与“有限责任公司”还有一个不同之处,在于“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也有所区别。
另之,就是政府市场监管局办理工商营业注册/执照/时,公司的“经营资质”是分等级的。
还有,就是股份有限公司己达到“至少千名股东、每人至少千股”,所以一般而言公司规模大。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通常而言实力强。
最后,是如果想成为上市公司,必须达到“千人千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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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义不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无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股东组成、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形式。
2.责任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在我国,是不允许设立无限责任公司的,但却允许设立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3.经营特点不同:无限责任公司是建立在成员相互信赖基础上的少数小的共同企业形式,组织手续比较简单,不要求具备最低的资本总额,直接关系每个股东的全部财产利益;因此股东会合力经营,股东关系密切。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必发布公告,也不必公布账目,尤其是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一般不予公开,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灵活。其缺点是由于不能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范围和规模一般都比较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