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谢谢邀请。关于弃“国酒茅台”商标一事,本来国家就没有承受和授予茅台有“国酒茅台”这商标!可以说都是自己在无注册成功的情况下使用的!这次停用,可能是因为国家工商局下了指令,不得不停用。
我们来看看茅台这些年的“国酒茅台”商标的申请过程!
“国酒茅台”商标注册历时十多年
资料显示,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1年开始先后9次对“国酒”这个商标注册提出申请,都没有成功。
2012年7月,国家商标部门公告称“国酒茅台”商标已经通过初审。在3个月的公告期内,国家商标部门就收到了95件次异议书。2016年12月,国家商标局下发了关于第8377533号“国酒茅台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茅台集团不服,向原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
2017年,茅台集团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2018年5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再次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2018年7月,茅台集团提起诉讼,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不予注册的复审决定。同时,还将五粮液、剑南春、郎酒、汾酒等31家机构和企业列为第三人。
2018年8月13日,茅台集团在官网发布称,放弃“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撤销此前对商标委和当初对“国酒茅台”提出商标异议的31家白酒企业的诉讼申请,并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致歉,称“国酒茅台”商标注册申请已历时十多年,对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决定,茅台集团“充分尊重,也乐于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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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认为“国酒茅台”商标之所以被驳回,是因为严重违反了商标法的法理,一旦注册必将引发商标法的法理危机,使商标注册制度陷入形式合法但实质不合理的尴尬。那具体违反了哪些法理呢?
1. 它违反了商标商誉不是注册的产物,而是市场经营必然结果的法理。
商标和商誉好比是一对连体婴儿,保护商标的本质就是保护其累积和附加的商誉。但商标商誉并非注册的产物,而是市场经营的必然结果。
“国酒茅台”商标注册,是试图通过注册的力量来获得“国酒”的商誉。违反了竞争法的要求,如果其能够获得注册,必将使商标注册机关从一个为商标使用提供起点的保护机构,蜕变为一个商誉的分配机构,从而使注册制度陷入合法化危机。
2. 违反了商标法通过公有领域制度来保证经营者平等竞争的要求。
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种合法的垄断,但任何一个主体都不能披上合法的外衣从事反竞争的非法行为。
“国酒茅台”商标中的“国酒”显然应作为任何人不可私有的公产来对待,否则注册者势必利用注册登记的优势,垄断体现产品质量的“国酒”语词,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
3. 违反了商标原本属于经验的产物,而非逻辑设计结果的原理。
商标作为一种社会和心理资产,它植根于消费者对商标和产品之间思想关联的认知。但显然,“国酒茅台”是逻辑设计的结果,暂且不论茅台是否达到了“国酒”的地位,就是酒产品亦有白酒、黄酒、果酒、啤酒、药酒之分。即便承认其在白酒中有“国酒”的声誉,但统而概之的“国酒茅台”商标则掩盖了其商誉仅限于某一类商品的事实。
不管从何视角看,“国酒茅台”商标注册都不具有正当性。如果当初贵州茅台找的商标代理公司可以好好分析下利弊,也不至于影响了名誉,花了钱不说还浪费了几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