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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啤酒纯粹法(德国啤酒纯粹法令)

啤酒之家 2022-10-01 03:42 编辑:admin 269阅读

1. 德国啤酒纯粹法令

国产工业化啤酒,大部分加大米等替代物质,节约成本。口味寡淡。

欧洲德国,捷克,比利时,英国等国的啤酒就是大麦,啤酒花,酵母等。特别是德国有1516年的纯正啤酒法令。只能用大麦,啤酒花,酵母,水酿造啤酒。禁用其他大米,玉米糖浆淀粉等物质。他们的啤酒口味醇厚,杀口。满足感强!

2. 德国啤酒纯酒法

水、麦芽(大麦麦芽、小麦麦芽)、酒花和酵母。

纯酿法是完全只由水、麦芽(大麦麦芽、小麦麦芽)、酒花和酵母为原料酿造啤酒。所以纯酿法也是检验啤酒好坏的一个标准。像德国的艾丁格啤酒、捷克的百得福啤酒(原版百威)都是纯酿法的典型代表,他们的背标原材料一栏肯定是上述原料。

3. 德国啤酒法律规定

德国是汽车发达的国度,虽然盛产啤酒,但以作风严谨的德国人对酒驾的态度同样严厉。德国法律规定,无论有没有对他人造成伤害,酒驾者都会被起诉,至少吊销驾驶证9个月,并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款。

如果情节严重的,还会被终身禁驾,而德国的驾照与欧盟其他国家的驾照是相通的,只要在德国被终生禁驾,也就意味着在整个欧洲都不能再开车了。

4. 德国啤酒纯酿法令

蔚德迈是艾斯堡旗下的著名啤酒品牌,酒体呈浑浊金黄色,泡沫非常丰富,入口顺滑,口感清爽细腻。蔚德迈是巴伐利亚著名猎人首领,他很享受在群山围绕的小乡村的惬意的生活,喜欢在山上捕猎,和美丽的女士们跳舞,喜欢吃香肠和喝啤酒。因为他自己对啤酒的热爱,所以鲍利决定酿造属于自己的特殊口味的啤酒。用德国传统技艺酿造的蔚德迈啤酒很容易被人们熟知,天然的味道,实惠的价格使得蔚德迈成为朋友家人聚会时的理想伙伴。直到现在,蔚德迈的酿造还是严格遵循着德国“啤酒纯粹法令”。

5. 德国关于啤酒的法律

感谢邀请!

一般来说是可以的。

德国啤酒以“不添加”独步天下,啤酒的成分只有麦芽、啤酒花、水和酵母,这不光是德国啤酒厂家的自吹自擂,而是有法律护持的:1516年4月23日由巴伐利亚大公威廉四世颁布的《纯净法》,成就了德国啤酒至今500年的“纯净”名声。“德国纯净啤酒研究所”荣誉主席赫伯特·弗兰肯豪泽认为,《纯净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消费者保护法”,把没有能力用最原始材料酿造纯正口味啤酒、必须依靠添加香料来吸引消费者的啤酒酿造者驱逐出市场。

在《纯净法》规定的4种原料之外,德国啤酒实际上并非完全“无添加”。比如,在酿造啤酒过程中,会加入一种化合物聚乙烯吡咯烷酮来凝结未过滤啤酒中悬浮的物质,因为在啤酒成品中无法检测出这种成分,所以消费者不会在啤酒包装成分表上看到关于这种成分的标示。

另外,酿造商长久以来一直用的是啤酒花萃取物而非真正的啤酒花;在过滤过程中,有时也会用到硅藻土这种物质来当作吸附剂。所以实际上,消费者喝进肚子的德国啤酒并非真的只有四大原料,只要添加的东西不跟啤酒本身发生化学反应,就可以不出现在成分表上。另一方面,一旦啤酒酿造商想对啤酒口味做点小创新,德国的执法者就会挥舞着《纯净法》,坚决捍卫德国啤酒的“原汁原味”。

德国以啤酒文化为傲,但普通德国人到底对啤酒懂得多少呢?去年K&A品牌调查公司做了一项调查,发现有76%的消费者表示在购买啤酒时、按照《纯净法》酿造的“纯度保证”是一个重要因素,然而经过不断修订,如今的消费者大多并不清楚按照《纯净法》规定、“纯正啤酒”应该包含哪几种原料。事实上,追根溯源起来,《纯净法》的初衷本来也跟维护啤酒的“纯正性”八竿子打不着。法令中之所以规定了大麦而非小麦作为啤酒原料”之一,只是因为小麦是用来做面包的重要原料,为了避免两个行业抢夺资源,才特意指定。统治巴伐利亚的维特尔斯巴赫王朝曾颁布过制造小麦啤酒特许令。1551年,《纯净法》中原料的内涵已经有了扩充,酵母和月桂树叶被允许添加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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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英国啤酒法

准确的说国外啤酒进入中国市场是从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开始的。据记载中国古代就开始酿制"啤酒"了。

"传入"中国的用词并不恰当。

1、在中国建立最早的啤酒厂是俄国人在哈尔滨八王子建立的乌卢布列夫斯基啤酒厂,此后五年时间里,俄国、德国、捷克分别在哈尔滨建立另外三家啤酒厂。

1903年英国和德国商人在青岛开办英德酿酒有限公司,生产能力为2000吨,这就是现在青岛啤酒厂的前身。1904年在哈尔滨出现了中国人自己开办的啤酒厂东北三省啤酒厂;1914年哈尔滨又建起了五洲啤酒汽水厂;同年北京建立了双合盛啤酒厂;1935年广州出现了五羊啤酒厂(广州啤酒厂的前身)。1958年我国在天津、杭州、武汉、重庆、西安、兰州、昆明等大城市投资新建了一批规模在2000吨左右的啤酒厂,成为我国啤酒业发展的一批骨干企业。到1979年,全国啤酒厂总数达到90多家,啤酒产量达37.3万吨,比建国前增长了50多倍。然而,我们啤酒业真正的大发展发生在1979年后十年,我国的啤酒工业每年以30%以上的高速度持续增长。

80年代,我国的啤酒厂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遍及神州大地。到1988年我国大陆啤酒厂家发展到813个,总产量达656.4万吨,仅次于美国、德国,名列第三,(到1993年跃居第二)。短短十年,我国啤酒厂家增长9倍,产量增长17.6倍,从而我国成了名副其实的啤酒大国。

2、河南贾湖村遗址发现的9000年前酒精饮料却与现代啤酒成分有些差异,据记载,19世纪末啤酒开始传入中国,那时人们还将它称为“皮酒”,过了几年才有人制造出“啤”这个形声词。美国波士顿大学考古学系教授朱莉·汉森表示,中国考古遗址证实中国酿酒史可追溯至9000年前,这是令人激动不已的事情。但依据当时石器时代的生产条件,这种酒精饮料的酿造技术不完善,或许这种早期酿酒方法可能得益于一个偶然发现,有可能石器时代的人类将采摘的葡萄、山楂等水果放入陶器内进行储存,存放长时间后水果即发酵产生酒精,加上水果的香味,让人们意识到这种方法可制造出美味饮料。但是,酿酒史跨越数千年历史,究竟中国最古老的酿酒文化是否始于9000多年前,以及最早的酿酒文化的起源,仍有待于科学家进一步商榷研究。

3、在古代中国,也有类似于啤酒的酒精饮料,古人称之为醴。大约在汉代后,醴被酒曲酿造的黄酒所淘汰。我国远古时期的醴也是用谷芽酿造的,即所谓的蘖法酿醴。

《黄帝内经》中记载有醪醴,商代的甲骨文中也记载有不同种类的谷芽酿造的醴《周礼·天官·酒正》中有"醴齐",醴和啤酒在远古时代应属同一类型的含酒精量非常低的饮料。由于时代的变迁,用谷芽酿造的醴消失了,但口味类似于醴,用酒曲酿造的甜酒却保留下来了。在古代,人们也称之为醴。故人们普遍认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没有啤酒,但是,根据古代的资料,我国很早就掌握了蘖的制造方法,也掌握了自蘖制造饴糖的方法。酒和醴在我国都存在,醴后来被酒所取代。

古代外国的啤酒酿制过程中,有两道工序,其一是浸麦(促使其发芽),其二是麦芽的浸渍(使其糖化)。

4、在我国古代,即使采用酒曲法酿酒,也有一道工序是浸曲,这种浸曲法比唐宋之后的干曲末直接投入米饭中的方法更为古老。在北魏时极为盛行,即先将酒曲浸泡在水中若干天,然后再加入米饭,再开始发酵。

现在就出现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用曲酿酒,浸曲法可能是继承了啤酒麦芽的浸泡的传统作法,即两者是一脉相承的。我国用蘖酿醴可能先是用水浸渍蘖。让其自然发酵。后来发明了酒曲,酒曲也用同样的方法浸泡,原始的酒曲糖化发酵力不强,可能酒曲本身就是发酵原料;后来,由于提高了酒曲的糖化发酵能力,就可加入新鲜的米饭,酿成的酒酒度也就能提高。这样曲法酿酒就淘汰了蘖法酿醴。可以相信,蘖法酿醴这种方式在我国的酿酒业中曾经占据过重要的地位,甚至其历史跨度还超过了目前的酒曲法。

5、按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规定,啤酒的定义是:“啤酒是以麦芽为主要原料,加酒花, 经酵母发酵酿制而成的,含有二氧化碳气、起泡的低酒精度饮料”。

7. 德国啤酒纯净法的规定

1591精酿是山东的啤酒。它的不同就在于精酿,精酿可以理解为精工慢酿,就是严格执行德国1591啤酒纯净法,采用全麦酿造,充足的发酵期,不勾兑不稀释,纯酒体罐装。这也是烟台吉斯波尔酿酒有限公司秉承的宗旨,其生产的吉斯波尔精酿啤酒口感细腻饱满,香气浓郁,泡沫细腻,给您带来不一样的感觉

8. 德国啤酒法规

41和40开头,啤酒上的条形码可以说是一款啤酒的身份证明,不论是国产的啤酒和进口的啤酒,上面都会有条形码,没有条形码的就是假啤酒。

比如比利时和德国进口的啤酒,条形码打头的数字为41和40;而国产啤酒基本为69打头,如果买的国外名字的啤酒是69打头的,那么这无疑就是花的“冤枉钱”。

9. 德国啤酒精酿法

谷登堡堡精酿啤酒隶属于德国艾斯城堡酿酒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不添加任何物质。酿造出的啤酒麦芽香味浓郁,口感细腻。

10. 德国啤酒法案

1587年,在欧洲定居者抵达美国之前,美洲原住民已经在酿造他们自己的啤酒,但他们没有使用大麦,相反,他们的食谱是由玉米,水和桦树汁组成。1612年,美国第一家商业啤酒厂由Brewrian Street在曼哈顿下城由Adrian Block和Hans Christiansen建立。

1810年,现代美国啤酒时代开始,全国共有132家啤酒厂在运营,但是商业生产的啤酒的人均消费量很低,每年不到一加仑。

在19中旬个世纪,城市化,工业化和科技进步不断移民。在此期间,英式啤酒主导了美国啤酒的酿造。但是,当德国移民推出具有更长保质期且对大规模运输和制造更有利可图的全麦啤酒时,情况发生了变化。这是因为与当时啤酒中使用的啤酒花相比,啤酒中的啤酒花具有防腐特性,并且不会很快变质。德国风味的啤酒取代了英国啤酒,成为美国最受欢迎的啤酒。

到1918年,人均啤酒消费量每年增加到20加仑。但是,美国啤酒行业的整合已经取消了大多数独立酿酒商,这些啤酒制造商给像Pabst Brewing Company,Miller Brewing和Anheuser-Busch这样的企业巨头一个机会来主宰酿造现场。到那时,只有大约1,000家啤酒厂仍在运营。

禁令

1919年1月16日,对于美国啤酒行业来说是一个黑暗的日子,因为这是美国宪法第十八修正案通过法律,禁酒时代开始,酒精饮料的销售,生产和运输变得非法。只有少数啤酒厂仍然存在,其中大部分是大型制造商,能够通过生产麦芽糖浆,啤酒和其他非酒精谷物产品如可乐和根啤酒来维持生产。

美国的禁令很快被取消,1933年4月,“卡尔斯特 – 哈里森法案”对沃尔斯特德法案进行了修订,该法案规定,强度高达3.2%的啤酒不会令人陶醉,不应该被禁止。在合法化后的24小时内,售出了150万桶ABW啤酒和3.2%的酒精。1933年12月,美国宪法第二十一修正案取消了一般禁令,但酒精饮料的生产受到联邦,州和地方当局的严格监控和监管。这些法规还强制要求三层分销系统,其中制造商必须通过批发分销商而不是向零售商销售

11. 德国啤酒酿造法律

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的诞生

古罗马时期,罗马法是彼时对自然权利和交易规则的完美表达,因此法学家乌尔比安道出私法的真谛: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法国和德国的民法典将罗马法作为基础编纂范式,无数成文法国家继受其衣钵,成为全球民法的共同历史基础。

孟德斯鸠所言,“在民法的慈母般的眼里,每个个人就是整个国家”。但是,民法法典化的本质正是政治运动,始于18世纪晚期的欧洲法典化潮流无不服务于各种政治目的,法国民法典成为法国革命的皇冠,巩固和实现了自由、平等、博爱等革命理念。意大利民法典直接促进了亚平宁半岛的统一,奥地利民法典迅速将奥匈联结整合,皆通过法制统一促进了民族国家的建立。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民法典,开创了民法典编纂的先河。

十八世纪末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风起云涌,封建领主制经济正在严重阻碍资产阶级工商业和私有制的发展,亟需一部民法典来为资本主义经济关系提供保护。然而当时法国的法律体系却非常混乱,鲁瓦河南北分别通行日耳曼习惯法和罗马成文法,同时还掺杂各种教会法和王室法令,分散零落的旧民事立法已经完全不适应社会的需求。

几任革命政府为铲除旧体制,都以制定统一民法典为政治追求。法学家康巴塞雷斯三次临危受命,于1793年、1794年和1796年提出民法典草案,均在革命议会审议中宣告流产。直至1799年,拿破仑打破僵局,他在雾月革命当天下令制定民法典,其敏锐深邃的政治远见令人叹服。在拿破仑的支持下,执业律师雅克米诺发布了民法典草案,成为正式立法的先声。

此后,由特隆歇、包塔利斯、特莱拉、马尔维尔等法学精英组成“四人委员会”,由时任第二执政的康巴塞雷斯全权领导,经过四年的起草工作迅速完成了民法典的编纂。

与法国民法典几乎相隔百年,1900年1月1日颁布的德国民法典成为德国步入繁荣强盛的序曲。

19世纪前的德意志联邦民事法律繁多庞杂,境内数十个拥有主权的成员邦之间,交错着完全不同的私法体系。在整个18世纪及19世纪初,德意志的几个大邦都进行了广泛的法典编纂活动,重点就在于民法典,如巴伐利亚经50余年努力,于1756年制定出欧陆最早的巴伐利亚民法典。

19世纪末,在铁血宰相俾斯麦的带领下,德意志逐渐完成政治统一,随之而来的便是德国工业经济的急剧发展,从农业占统治地位的国家转变为工业国家,由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人民对统一民法典的共识和热情日益高涨。

德国民法典虽然完成于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时期,但是其立法酝酿和编纂的过程异常漫长。不同于法国民法典制定时的政治强人主导模式,德国法学家对制定进程有至关重要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是否要编纂统一民法典这一问题发生过诸多经典论战,其中最著名的莫过于蒂堡和萨维尼之间的论战。海德堡大学教授蒂堡于1814年发表《论统一德国民法典的必要性》一文,他认为,“应当制定一部共同的德国民法典取代难以容忍的多种多样的德意志地方法,同时以此奠定德意志国家统一的基础。民族的统一将会促进德国的统一,法律的统一是实现民族统一和国家复兴的前提”。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萨维尼则站在对立面,他并不反对制定民法典,只是认为在当时制定德国民法典的时机并不成熟,“我们是殊途同归。大家都朝着共同的目标,期望良好合理的法律制度,以抵制任性与虚伪的侵蚀,同为民族联合,齐心协力。”话虽如此,事实上,萨维尼及其追随者的反对直接导致法典制定的进程延后了近半个世纪。直至1873年,德意志共和国国民议会终于启动立法事宜。

经过长达27年的争论和修订,在不断总结历史经验、团结民族意志、提取罗马法理论精要的基础上,《德国民法典》磨砺而成,成为世界法学史上的又一座高峰,享有“民法教科书”的美誉。德国民法典沿袭潘德克顿体系的编纂模式,其精深的概念理论、缜密的逻辑体例以及准确的法律术语,显示出卓越的立法技术,英国法学家梅特兰评价道:“从未有过如此丰富的一流智慧被投放到一个立法行为当中”。

放眼19世纪全球盛行的民法法典化运动,瑞士、俄罗斯联邦、阿根廷、日本等国家无不将制定本国的统一民法典作为国家政治改革的必经之路。尤其是日本在明治维新后,于1898年迅速制定实施了《日本民法典》,实现了国家法制的现代化改革,极大推动了日本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一举成为亚洲第一强国。

日本民法典受到德国民法典制定的深刻影响,学者穗积陈重坦言:“今德意志帝国脱法国之羁绊,新恢复其自由。然国内分裂,群雄割据之势。此实国家危急存亡之秋也。苟为国民者,为日耳曼民族者。大发扬国民的思想,弃联邦诸国之小异而采大同。一致协同,荡扫法国之余势,不可不维持德意志全国之独立。而其能至此者,则德意志之普通民法编纂也,为德意志联邦之法律统一,使各联邦人民栖息于同一。”

中华法系中的民法元素

与高度发达的刑事法律制度相比,中国古代的民法制度是孱弱,甚至短缺的,但是在漫长的中国古代社会,也曾出现过商品经济一度繁荣的时期,中国法律体系中的民法元素以及对人民的关怀有鲜明的体现。即使没有成文民法典,也没有形成系统、完整和严密的民法体系,私法规范仍可窥见于判例、礼法、诸法合体的法典、诏书条令、契约等丰富形式的素材中。

中华法律体系的核心思想在于人本。自夏商时期而始的天道观,并非仅宣示皇权的正当性,也在于警示统治者重视“敬德”、“保民”对政权维系的重要作用。

经历殷商覆灭和礼崩乐坏,天命与民心论开始结合,人民的地位和道德价值不断提高。《慎子》云:“法者,非从天下,非从地出,发乎人间,合乎人心而已。”适时,孔子创立仁学,“仁者,爱人”充分体现了封建统治中的人本主义和仁政理念。其后孟子进一步将之升华为民本主义的“仁政”学说,发出著名的“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之声。对此,李钟声先生予以高度评价:人本主义完全出于中国人的哲学智慧,凝成中华法系中最基础的法律理论,具有超越时空、万古长青的价值。

直至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的人本、重民、仁政思想,已经深刻影响国家的政策与律法,形成了比较确定的法律规范。在中华法律体系中,民本思想体现于德主刑辅、明刑弼教、援法断罪、重惜民命、免死承祀等理念和制度,虽然欠缺现代民法的权利观念和规范语境,但是以人伦道德自觉为逻辑起点的中华法制文明,仍能寻觅到寻常百姓的社会生活规则,发挥着现代民法的诸多功能。

事实上,中国古代的民法制度并非现时所称的平等主体间的财产法和身份法,而是编制于各种家族、婚姻、食货的礼制中。同时,中国古代的民事权利主体中鲜见庶民个人的形象,民本的关怀与“家”的单位密不可分,户的家长制统治之上还存有宗法制的族长统治,因此个人的人身、财产权利乃至婚姻自由往往被吸收到家族规范中。

中华礼制源于商周时期的祭祀和日常生活中的饮食程序、次序,逐渐固化为取决于性别和血缘上尊卑长幼亲疏的人伦宗族制度。

周公制礼后,几经损益,终成为“经国家、定社稷、序民人”之根本,史料推定当时的礼制内容,大约就已涵盖田制、嫡长子继承、宗法、分封、服爵谥、等差仪节等。居正在《为什么要重建中华法系》中评价道:过去我国法律中礼治的成分几乎占百分之百,几乎所有的道德观念都可纳入其中。结果所至,公法和私法的界限,完全混淆不清。但是中国古代的礼法虽然数千年一以贯之,作为行为规范却内容广泛,异动不止,调整民事关系的规范主要收纳在礼中,所谓“分争、辩诉、非礼不决、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非礼不定”。

秦汉以降,有“令”来规范百姓活动何者应为、何者不应为,与犯罪刑罚不同,令的内容一般不直接规定具体制裁措施,已显现相对独立的民法规范属性。但是中国古代法制重刑法、轻民法又是不争的事实,“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相为表里者也”。

唐代有律、令、格、式等四种法律形式,“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看似各司其事,然而实际上多是以“律”的刑罚制裁来保障其他三者的实施,所谓“其有违(令、格、式),及人之为恶而入罪戾者,一断以律。”典型如《唐律疏议.杂律》中,“诸买奴婢、马牛驼骡驴等,已过价而不立市券,过三日,笞三十,卖者减一等。”这类规范不胜枚举,也无怪世人对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会抱有民刑不分、诸法合体的偏见。

1868年,日本法学家津田真道在《泰西国法论》中首次译出现代意义上的“民法”一词,经清末变法传入中国。

清末囿于内忧外患之危难,沈家本主张的“师夷变法”为清廷所采纳。1905年3月13日,沈家本和伍廷芳两人共同上奏,恳请将原《大清律例》中的民事部分条款分出,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分立”,由此变法中的民律修订成为最重要的部分。鉴于当时国内并无民法典制定的先例,因此师法强邻日本,间接承继德国。一时间,众日本学者赴京教授日、德等国民法,为清末民律修订打下基础。

1911年11月,由日本民法学者梅谦次郎、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等协助,由修订法律馆编纂的《大清民律草案》正式完成。其中,松冈义正等仿照德国和日本法典的体例及内容草拟了总则、债、物权等三编,四位海归法学家章宗元、朱献文、高种和与陈箓则分编完成亲属编和继承编。

作为中华民国民法起草者的傅秉常曾这样评价:“中国人可以在日本找到适合远东思想,又代表西方科学的法律科学最先进的东西,而在语言上又是密切相连的。”

然而,清王朝不到两月便土崩瓦解,大清民律草案未及颁行。所幸,大清民律草案的体例和内容精髓在民国立法中被认可和继承。民国时期,随着大量法律人才赴德深造、学成归国,向德国民法的主动继受充分体现于民国民法典的编纂内容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法典编纂之路

新中国成立以后,“旧法统”均被废止。建国初期,国家政治工作的重心在于稳定社会秩序、推进土改运动、巩固革命成果,虽然在1954年和1962年曾两次发起民法典制定工作,甚至完成民法典编纂的草案,但是在不同阶段被中断。最终,1978年之前制定通过的民事法律,仅有《婚姻法》一部。

渊源上,我国这一时期的民事立法直接参照苏联民法。1956年12月,新中国第一部《民法草案》以《苏俄民法典》为蓝本,但《苏俄民法典》也很大程度上借鉴于《德国民法典》,如梁慧星教授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个民法典草案及此后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仍旧与大陆法系民法尤其《德国民法典》相通,有着相同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编纂体例。”

改革开放后,国家民法制度的荒芜状况与经济建设的强烈需求形成鲜明反差。在国家主要领导人的关切下,我国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再次被提上日程,同时中央与时俱进地转变立法思路,主张“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民法典制定进入到循序渐进的历史新阶段,虽然分别于1979年、1998年、2001年先后启动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均未结出最终成果,但是得以不断产出《经济合同法》(1982年)、《商标法》(1983年)、《继承法》(1985年)、《民法通则》(1987年)、《合同法》(1999年)、《物权法》(2007年)、《专利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2010年)等各部民事单行法,逐步实现了民法典体系的制度完善,健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保障。

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编纂民法典”的重大立法任务,2015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随即启动编纂工作。

中国选择探索适合本国国情的民法典编纂道路,以既存的民事单行法和本土实践为基础,同时又充分参酌法治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技术和经验,具体的编纂采取两步走:首先,制定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总则编;其次,编纂民法典各分编,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和修改完善后,最终合并为完整草案。

历时5年有余,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高票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开创了我国法典编纂的先河,亦是世界法治文明的最新成果。在借鉴两大法系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中国实际,全面总结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实践经验,深刻践行了中国共产党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全文包含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7编、1260条,不仅仅是涵盖人的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柴米油盐的生活法则,更承载了广大人民群众向往美好幸福生活、中华民族追求繁荣富强和伟大复兴的家国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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