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啤酒销售表格(啤酒销售图片)

啤酒之家 2022-10-15 04:15 编辑:admin 126阅读

1. 啤酒销售图片

你说的啤酒销售至少分为2种:业务员和促销员

不知道你说的是那一种。

如果是促销员的话,又分为3种渠道:夜店,餐店和KA(商场超市)

1、夜店促销员:以酒水优惠促销活动介绍为主,有时难免会陪客人喝几杯;

2、餐店促销员:以酒水介绍为主,陪客人喝酒的可能性小得多;

3、KA促销员:一般是让消费者免费品尝酒水,并加以介绍,没有喝酒机会;

如果是业务员的话,分为4种渠道:

1、餐饮店

2、夜店

3、KA

4、经销商

不管你分管哪个渠道,拓展业务时间长了,都会逐渐熟悉起来的,

说白了,业务工作的核心,就是和人打交道,不管你是做什么产品的;

所以,只要你的销售业务做熟了,就可以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以后做什么产品都可以得心应手了。

2. 啤酒销售图片大全

我本人现在也在做销售,你可以查查历史,大部分的成功人事都从事过销售工作,更有的人就是靠销售起家的,我觉得你首先要摆正自己的心态,第一要热爱自己的工作,这里包括热爱你的公司热爱你的产品,第二,要热爱你自己,你要对自己要有足够的自信心,这一点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基本的,如果你能做到这两点也就作到了最基本的了.如果你对你的产品不了解那样你是做不好销售的,你首先要先了解一下,其实现在主要销售不是销售你的产品而是销售你自己,如果客户能够接受你也就自然能够接受你的产品了.你在一个月之内能把这个学会就可以了!我现在就很爱销售,我把它当作挑战,当作一种特殊的乐趣!我觉得很有意思!

3. 啤酒销售图片真实

业务员又叫业务代表,考核很严格, 主要根据市场指标、销量指标, 淡季做市场,旺季要销量! 有人拿5000以上,有人拿1000, 不管你来多久,只要市场做的好,就有奖金拿。

1、青岛啤酒为知名啤酒,市场认知度大,属于大品牌,所以你要拿出豪气来,不要扭捏胆怯,要自信。  2、着装要职业化,要大方得体,语言要不紧不慢,不要有小动作,说话时要有磁性,倾听时要目视对方,专心孜孜。  3、一般象如上这些娱乐场所,有决策权进货的主要为:老板,采购部经理,值班经理等,每家店的情形都不要样,有的商家可能有分店,要到总店去才行。进去后最好先问问店里的服务员及领班。  4、一般这些商家都是晚营业的,所以他们的办公时间都是下午以后,时间一定要恰倒好处,不要影响别人的休息!   5、另外在谈判之前,要先了解一下这家店的酒水情况,知己知彼嘛,有哪些产品,价位在多少?有多少种?销路怎样?等等。做到心中有底!   6、见面后要主动的自我介绍,大方的说出你的来意,郑重的递上名片。  7、谈判说到底就是价格的谈判,所以在价格方面始终不要松动,要主动展现你的品牌优势,你的卖点,不要随意的降价,哪怕只是一分钱,这样会损害你的产品的优良形象。当然你可以在销售回赠上多做工作及介绍!   8、谈话中要严肃,但不能过于死板,有 时也要风趣幽默点,不要只局限与工作,结成朋友就更好办事了!   9、谈到一定时候,就是决断的时候,拍板成交的时候了,要果断的促成成交,不要一味的自顾自的说,如果他还犹豫不决,你就要快到斩乱麻!   10、成交后要准时做好货物上柜等工作。

4. 啤酒批发照片

经查证青岛啤酒旗舰店全国排名第一,为最好白啤酒批发网站。

5. 卖啤酒图片大全

“不少大排档都只卖一种啤酒,我们没得选择也没办法,只能接受。”一位姓周的食客告诉记者,自己在某种程度上丧失了选择品牌消费的权利,但又不知道该如何解决。

  随着四年一度的世界杯开幕在即,不少啤酒商家纷纷摩拳擦掌,从啤酒的包装到价格都使出浑身解数。然而记者发现,不少啤酒商家为争夺销售终端,在热门的大排档一条街进行大规模的“圈地运动”,企图实现区域垄断。

  时代周报记者历时一周,走访广州市区各热门大排档区域,发现垄断现象的确存在。调查中,多数大排档只卖一种或两种啤酒,只有少部分提供4种以上的啤酒供顾客挑选。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很多食肆选择成为某种啤酒的“专场”,虽然根据协议规定不能出售其他啤酒,但可以拿到不同种类的“专场费”。据上述知情人士透露,一家中等规模的大排档每个月可以拿取数千到上万不等的“专场费”。

  近年来不少媒体曝光啤酒行业销售的潜规则,但事实上大部分酒店餐饮企业并没有意识到这其实是涉嫌商业贿赂。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经营者不得以财物为诱饵获取商业机会,排挤其他经营者,国家工商总局对此也有明文规定。

  2008年,青岛啤酒温岭总代理被曝因涉嫌巨额商业贿赂,被当地工商局处以行政罚款,涉案的6家单位共被罚172.7万元。

  而上海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仇少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啤酒“专场”现象不是正常市场竞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甚至可能列入商业贿赂范畴。酒店、烧烤摊收了所谓的“进店费”、“买断费”,实际上是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而啤酒营销专家方刚则认为,“专场费”的出现是啤酒行业恶性竞争的结果,啤酒厂商是在“砸钱圈地”。

啤酒“专场”大行其道

  时代周报记者来到广州市多个热门的大排档一条街进行调查。这几年来,随着广州市中心铺租上涨的压力,不少类似大排档的中低端食肆纷纷搬出了繁华路段,迁到相对偏远的地区开张。记者发现,海珠、番禺和白云区等地成为目前较为热门的大排档选址。

  广州啤酒销量大幅增长的背后,啤酒推销员功不可没。一位负责百威的推销员告诉记者,她已经在广州工作一年多,每天晚上都需要卖出300瓶以上,到月底按啤酒的销量提成。

  记者来到海珠区下渡路一家生蚝烧烤店,两位身穿珠江和青岛品牌服装的啤酒推销员热情地向记者推销她们的啤酒。但当记者提出要喝另一品牌的啤酒时,服务员表示这里只卖两个品牌的啤酒。

  同样,在下渡路附近的其他大排档也存在类似的现象,其广告牌也是由啤酒厂家赞助提供。记者走访了当地多家大排档,大部分店内只售一个或两个牌子的啤酒。

  食客周先生告诉记者,在他的印象中,类似的啤酒“专场”以前在夜场、餐馆中较为多见,但近年以来,似乎连大排档也成了不同品牌啤酒“圈地”的场所。他在多个大排档都发现了这种“垄断”现象。

  据了解,大排档卖场收取啤酒商家的“专场费”,一般分为3种类型:一是进场,即允许其产品进场销售;二是专场,主卖某种啤酒;三是专卖,不允许其他同类产品在该店销售。这3种形式的费用依层次递增。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一些有实力的啤酒厂商会选择向大排档支付专场费,要求大排档推荐并主卖它们的产品。实际上,这个费用就是对大排档少卖其他企业产品的一种补偿。这种专场费的形式不仅在啤酒,在其他酒类也很常见。

  记者也走访了广州大学城的部分大排档。以贝岗村的店家为例,记者发现这里的垄断程度并不高,有不少大排档能提供3种品牌以上的啤酒。一位店家告诉记者,由于学生对啤酒的消费需求较低,因此还没有达到专场的程度,主要还是根据食客的偏好来决定提供哪些品牌的啤酒。不过他透露,大学城的啤酒供应商相对单一,记者随机调查的大部分店家的啤酒都出自同一个供货商。

6. 啤酒销售价格

冬季买较偏宜。啤酒的销售旺季一般在天热时,尤其夏天销量更是达到高峰。作为啤酒生产商,其实他们是一年四季都在生产啤酒,第一规避销售旺季带来的产能不足,也就是在囤货,第二到了天冷一般家庭不在喝啤酒,但是饭店宾馆火锅城烧烤店还是要供货的,尤其火锅城一年四季喝啤酒的多。不管怎样,冬天销量总是不及夏天,因此冬天稍微便宜一些。

7. 啤酒的图片

白熊和企鹅两款啤酒。皆产自比利时督威摩盖特集团的督威酒厂,是督威,酿酒厂的明星产品。拥有着与其兄弟品牌“督威。啤酒”一样的瓶身,却在瓶身标签上大做文章。

正面标签风格另类、复古,最特别的还是其背标,每个瓶身的背标上都有一个肖像的特写,并且这每一张特写都是由“Vedett”啤酒的钟爱者上传至Vedett个性瓶标网站,将这些照片制作成标签印刷在瓶身上。每一位Vedett的粉丝都有机会变成下一瓶Vedett瓶身的封面人物。

8. 啤酒销售流程图

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和其他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简单、经营规模小,从业人员少,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小餐饮,是指有固定门店,条件简单、从业人员少,从事餐饮服务的个体经营者。

本条例所称食品小摊点(以下简称小摊点),是指无固定经营场所或者在相对固定区域,从事食品销售或者现场制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指导,推进综合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教育等工作,应当协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与各行政管理派出机构密切协作,形成分区划片、包干负责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计生、公安、教育、城市管理、环境保护、民族宗教、农业、林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遵守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与食品有关的行业组织应当推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依法生产经营,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消费者协会和新闻媒体应当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尚德守法的先进典型,引导消费者增强食品安全、依法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鼓励集中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业务培训、资金扶持、场地租金优惠、就业帮扶等措施,鼓励和支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操作,改进生产经营条件和工艺技术,创建品牌。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依法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和管理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

(二)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

(三)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

(四)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

(六)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

(七)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八)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九)小作坊、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十二条 小作坊、小餐饮实行登记证管理,小摊点实行备案卡管理。核发登记证、备案卡不收取任何费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登记证、备案卡。

第十三条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商号名称、地址、经营项目、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小摊点备案卡应当载明经营者姓名、经营项目、区域、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不得超出登记证、备案卡载明的经营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小摊点经营活动不得超出备案卡载明的区域。

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三年,小摊点备案卡有效期一年。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可以向发证部门办理临时登记证或者备案卡,有效期六个月。登记证、备案卡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小作坊、小餐饮还应当公示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购入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查验生产许可证、登记证、备案卡和产品合格证明,如实记录供货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货查验记录、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 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小餐饮停止经营超过六个月需要恢复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经原发证部门核查批准后,方可恢复生产经营。

第十七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其食品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第三章 小作坊

第十八条 开办小作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二)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和处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三)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四)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五)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小作坊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作坊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主要食品原辅材料清单;

(五)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六)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无食品安全标准的提供生产工艺流程图;

(七)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八)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作坊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审核登记中获知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第二十二条 小作坊对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预包装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食品名称、地址、配料、生产加工者、生产日期、食品贮存条件、保质期、登记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标签标明的内容应当清晰、易于识别。

第二十三条 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首次出厂前经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在登记证有效期内,小作坊应当每年对其生产加工的食品进行检验,并保存相关凭证。

第四章 小餐饮

第二十四条 开办小餐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经营门店,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各功能区布局合理;

(二)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三)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四)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

第二十五条 小餐饮应当向经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申请领取小餐饮登记证:

(一)申请书;

(二)开办者、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四)经营场所平面图、设备布局、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五)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登记证,并将登记信息通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七条 小餐饮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其他食品。

第五章 小摊点

第二十八条 从事小摊点经营活动,应当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小摊点领取备案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二)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三)经营范围。

第三十条 小摊点应当向经营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领取小摊点备案卡(以下简称备案卡)。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向符合条件的小摊点发放备案卡,并将小摊点的备案信息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小摊点不得销售散装白酒、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等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高风险食品。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考虑交通、噪声、市容、周边环境、历史沿革、群众需求等因素,按照方便生活和合理布局的原则,划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经营区域并及时公布。

适宜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开办早市夜市或者集中生产、交易市场的区域,应当统筹建设,集中管理,并配备检验、供电、给水、排污等设备设施。

学校、幼儿园门口一百米范围内禁止小摊点经营。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存在的区域性、普遍性食品安全问题开展综合治理。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制定实施方案,通过巡查、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重点监督,及时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食品安全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队伍,加强现场巡查,督促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规范生产经营,发现违法生产经营行为时,应当及时制止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

9. 啤酒的销售

北方地区啤酒的销售旺季为五月初到八月底,南方可能时间长一些。九月以后啤酒销售进入淡季,随着天气转冷,会越来越淡。但圣诞节、元旦、春节会有小的销售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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