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明确的说,不管有没有其他证据,女方丢失的内裤都不会被当作王某犯罪的直接证据。
首先要明白这条丢失的内裤为什么重要,并不是内裤本身有价值。如果仅仅因为丢失内裤,那性质就变了,只是简单的内裤失窃,顶多是简单的小偷偷盗行为,属于治安案件,不属于刑事案件,毕竟,一条女性内裤也值不了几个钱,构不成盗窃犯罪。
要找到这条失踪内裤的真正目的,是为了鉴定内裤上有没有王某的残留物,这个残留物才是重要的定罪证据之一,内裤本身对该案并没有任何价值。
其实,在此类案件中,能够对王某直接定罪的证据主要有以下四大类:
1、现场监控;
2、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证词;
3、女方体内是否有男方的残留物;
4、避孕套和女方的内裤。
这四个方面是最直接有力的证据。
不过,这个案件的实际状况是:
1、事情发生在宾馆房间内,不可能有监控。而且,即便有监控,王某作为互联网公司的员工,也很容易将监控所拍到的内容处理掉,毁灭证据。
2、事情发生在晚上,而且是宾馆房间内,现场也并没有第三个人,所以,目击证人也不存在。
3、如果事发后该女员工及时配合警方做了体内是否留有男方残留物的鉴定,那证据就有了。
但从实际状况来看,该女员工似乎并没有做这一项最重要的取证工作,只是事发第二天报了警。错过了获取直接证据的最佳时机,这种证据确实是过时不候,上几次厕所就基本没有了。
所以,是这个女员工弄错了步骤,事发后没有及时收集有效证据,而是急着去找公司讨说法,从而导致收集证据的难度倍增。
4、从现场留下的避孕套以及盒子来看,犯罪嫌疑人应该是使用了避孕套。但用过的避孕套和女方的内裤均已消失,大概率是被犯罪嫌疑人处理掉了。
即便女方的内裤被找到,上面也有男方的残留物。男方也可以狡辩称是自己偷了女方的内裤后去自嗨,从而在女方内裤上留下了自己的残留物。
只有避孕套是男方无法辩解的,所以,找到那个用过的避孕套比找到女方的内裤更有价值。否则,一切最直接的证据几乎都没有了。
至于说王某自己偷偷补办房卡、四次进入房间等,这些间接的证据并不能直接证明王某对该女员工实施了侵犯,作用都不大。
事情发展到现在,受害女员工想让犯罪嫌疑人王某承担刑事责任,已经变得没那么容易。而且时间拖得越长,希望变越渺茫。
就目前的实际状况来看,这个案件最后的结局大概率是以经济补偿的方式和解了结。最佳取证时机一旦错过了便很难找回,而且,从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表现来看,似乎非常有经验,知道如何毁灭对自己不利的证据。除非他主动认罪,或者主动交出消失的那个避孕套,否则很难追究其刑事责任。
结束语:通过这个案件应该明白,及时获取直接有效的证据是多么的重要。因为法律讲求的是证据,所以,在遭遇到此类事情时,受害者应该分清主次,弄清楚首先应该做的事情是什么,而不能乱了方寸。
大家对这个案件有什么看法呢?觉得这种会是什么样的结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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丢失的内裤算不算猥亵的证据?这个自然不能算。如今法治社会,为了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不许凭想像断案,讲究证据链,必须环扣环,无懈可击。如果证据不足,就是疑罪从无,只得乖乖放人。
就拿这件事来说,监控录像拍得清清楚楚,曲一偷补房卡,先后四次进入房间,是人都明白这是黄鼠狼给鸡拜年,绝对没安好心。如果放在多年前,仅凭这一点,就可抓捕曲一,尔后使用一点大家都能知道的手段,还怕曲一不招?就是铁嘴钢牙也得撬开!可如今老皇历翻不得了,曲一四次进出只能证明有作案嫌疑,你指控他猥亵,得有真凭实据。录相、录音、图片;内裤、床单、工具;妇检报告、DNA、口供、笔录、画押……如此种种,证据链缺一环都不行。
所以女员工丢失的内裤不能完全当作证据。就是这条内裤有证据证明是曲一偷走的,依然断不了他的猥亵罪,除非内裤缴获,通过DNA检验,发现渍斑中有两人混合的成分,才可大功告成。如果只有曲一一人的成份,依然于事无补,曲一可以说我是偷了女员工的内裤自慰的。你又能怎样。
由此可见,仅凭丢失的一条内裤是定不了曲一的罪的。就好象如果你把别人写的借条丢了,遇上厉害角色,你能要得回钱吗?所以从此事看,曲一不是善茬,老谋深算,老奸巨猾,绝对是行家是里手是老口子,唯愿济南警方秉公办案,还原事实真相。不冤枉一个好人,也决不放过一个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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