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税税率的计算
l.自产自销消费品的税率计算
(1)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
纳税人自产自销消费品的消费税于销售实现时纳税。因纳税人销售货物采取的结算方式不同,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几种情况,主要表现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贷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生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应纳税额的计算
①计算从价定率法的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例:某汽车制造公司1998年10月份销售小客车100辆,销售额960万元(消费税率5%)
解·应纳消费税额9600000 x5%-480000(元)
②计算从量定率法的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某啤酒公司1997年lO月销售啤酒200吨,单位税额为220元/吨。
解:应纳消费税额=220×200=44000(元)
2.自产自用消费品的计税问题
纳税人以自己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自用,大体上可视为有两种不同情况,一是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一是脱离应税消费品的生产范围,而用于其他方面。税法规定对于继续用于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征税,而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这里所谓的其他方面,是指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纳税人自产自用消费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消费品的计税方法为,以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为依据。
(1)采用从价定率法的计算方法
①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按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确定的销售额×税率
如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的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a.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B.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②没有同类消费品价格以组成计税价格为依据。
组成计锐价格 = 成本+利润
1-消费锐锐率
则:应税消费品应纳税款=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a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
b利润:是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月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月平均利润率规定如下:
①甲类卷烟10%;②乙类卷烟5%;③雪茄烟5%;④烟丝5%;⑤粮食白酒10%;⑥薯类白酒5%;⑦其他酒5%;⑧酒精5%;⑨化妆品5%;⑩护肤护发品5%;11鞭炮、烟火5%;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汽车轮胎5%;13摩托车6%;14小轿车8%;15越野车6%;16小客车5%。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移送使用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额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指的是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但由于委托方处理应税消费品的方式不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分下列几种情况处理:
(1)代收代缴款
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但对于委托方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和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其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①按从价定率办法计算为:
a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确定的销售额×税率
b无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则用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公式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提供的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中如实注明(或由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月末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指的是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②按从量定额办法计算:
应纳税额=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2)代缴税款的抵扣
委托方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下列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额中扣除:
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
①以委托加工收同的已税烟丝为原料生产的卷烟;
②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酒和酒精为原料生产的酒;
③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化妆品为原料生产的化妆品;
④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护肤护发品为原料生产的护肤护发品;
⑤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为原料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鞭炮、烟火为原料生产的鞭炮、烟火。
已纳消费税税款是指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其他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一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公式中: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一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
1消费税的申报
消费税的纳税人主要采用自行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消纳税实务的操作费税纳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后自行到银行缴纳消费税的纳税方-式。因此,正确填制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正确纳税的重要环节。
(1)纳税申报表的主要项目
①纳税人的经济性质、微机代码、开户银行账号。
②税款所属日期,即税款计算交纳的日期。
③纳税人的应税项目,即应税的消费品。
④税款的计税依据,即纳税人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⑤适用的税率或单位税额。
⑥应纳税额。
⑦纳税申报日期等。
(2)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方法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的纳税人,其“销售数量”栏可不填制,其“销售额”栏应同申报增值税的销售额,即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②实行从量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的纳税人,其“销售额”栏可不填制,只填“销售数量”。
表(略)
2.消费税的缴纳
(1)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①纳税几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a.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时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时间;
b.纳税人采取预收贷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c.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d.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牛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②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应该纳税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③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④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2)纳税期限
《税法》规定消费税纳税期限分别为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税款。
(3)纳税地点
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如下: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非国家另有规定,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者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可实行。对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4)报缴税款
纳税人报缴税款的办法,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视不同情况,于下列办法中核定一种作为报缴税款的办法:
①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并填开纳税缴款书,向所在地代理金库的银行缴纳税款;
②纳税人按期向税务机关填报纳税申报表,由税务机关审核后填发缴款书,按期缴纳;
③对会计核算不健全的小型业户,税务机关可根据业户的销售情况按季或按年核定其应纳税额,分月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