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啤酒区域保护合法吗
重庆啤酒只在重庆本地好卖,涉嫌区域保护,外地啤酒根本进不去,味道不咋样,死贵,8块一瓶,跟青岛啤酒和雪花啤酒差远了,除了在重庆能看到重庆啤酒,出了重庆基本上都是青岛雪花燕京了,重庆那样做区域保护实际上不利于企业成长,因为没有充分竞争,企业不会提升品质,最终会让消费者受伤害!希望当地能够好好思考一下,重庆啤酒是不是永远就做那个井底之蛙?
2. 啤酒有地域性保护吗?
每个地方对啤酒口味的偏好都不一样,市场占有率不同,燕京啤酒拿到南方的市场占有率也不见得就高,同样的,青岛、百威、雪花之类的也在不同地域有不同的市场占有情况,而且很多地方还有自己地域性偏好的品牌,如东北很多地方就喜欢哈尔滨啤酒,西北就常见黄河啤酒之类的
3. 啤酒销售有区域限制吗
北方地区啤酒的销售旺季为五月初到八月底,南方可能时间长一些。九月以后啤酒销售进入淡季,随着天气转冷,会越来越淡。但圣诞节、元旦、春节会有小的销售旺点。
4. 啤酒专场垄断合不合法
食盐\电力\自来水\煤气\汽油\消防器\电讯\银行等等。
一。对经济自由的侵害
市场经济的本质就在于自由、平等与等价交换。市场主体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自己的经济权利,首先必须有经济活动的自由权。如果没有经济自由,市场主体将无法自主作出经济决策,无法自主地从事交易。
因此经济自由是市场经济中对个体经济权利的最基本要求,处于个体经济权利的最核心位置。经济自由是包括投资、就业、消费等在内的经济活动不受他人强制的状态。而行政性垄断可能对一切经济自由构成限制,特别是体现在对经营自由和消费者自由的侵害上。
经营自由体现了个人和团体在经济领域的发展空间,是推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
民国时期的宪法学者张知本曾云“如营业不能自由,则个人不能发展自己之财力,以行其交易上之自由竞争,势必使工商业无显著之进步。”经营自由是市场主体最基本的权利,生产什么、生产多少、何时进入、何时退出、销售给谁、销往何处、售价几何等等,都应是企业自己的事情。
但是在行政性垄断条件下,通过许可或审批的设定,通过对市场的封锁和分割,侵害了市场主体的经营自由,特别是侵害了它们进入市场的权利、退出市场的权利和销售商品的权利。
“消费者的自由……是任何人不得侵犯的基本权利。”侵犯了这种自由,“应当算是一种反社会的暴行”。
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存在的基础是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过程中,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选择决定是否购买或接受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具体而言包括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自主选择交易对象的权利、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比较并加以鉴别和挑选的权利、选择做出决定的权利。
因此行政性垄断通过强制消费者购买某些产品或服务,并不得不支付过高的价格,即侵害了消费者的自由和自主选择权。
二。对法律原则的违反
(一)对平等保护原则的漠视
我国现行宪法第33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在近代宪法规范上,这被表述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或“人在法律上平等”。平等保护原则的终极意义在于追求宪法对各个人所保障的,各自在其人格形成和实现过程中机会的平等。即所谓的“机会上的平等”。
虽然说市场和平等有着天然的联系,但行政性垄断给予了某些产业、企业和个人以特权,使得政府以及和政府有千丝万缕联系的行业和个人在市场竞争中,有了相对于其他竞争者的特权。
例如目前在大约30个行业和领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民间资本投资“禁区”,在基础设施、大型制造业、金融保险、通讯、科教文卫、旅游等行业领域以及国有产权交易等领域则尤其如此。过多的由行政性的机制来垄断本应由市场配置的资源,对特定的经营者实行优惠待遇,违反了平等保护原则,构成了对竞争对手的歧视,造成了限制竞争的后果。
(二)法律保留原则的违反
对经济自由的限制,应该符合法律保留原则的要求。法律保留原则的意蕴在于,只有由民主选举具有直接民主合法性的代议机关,才能对一般性的与人民有密切联系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颁布普遍的对公民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我国宪法第5条第1款也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国家的原理要求应以法律规范国家与人民间的法律关系,并且应使人民能够预见并估计行政活动的效果。从学理上考察,除法律之外的其他行政规定和措施,不得对公民基本权利予以限制。
在中国,行政性垄断所依据的往往是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指南、会议纪要等规范形式的规定。
例如,2000年,黑龙江省龙江县政府以整顿啤酒市场秩序为由,依据齐齐哈尔市人大颁布的《酒类管理条例》及齐齐哈尔市政府办公厅签发的(2000)33号文件《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顿酒类市场的通知》,成立了由酒类专卖局牵头的龙江县啤酒市场稽查队,对“龙江啤酒”予以百般呵护,对外地啤酒企业予以打压。
又如2000年9月河北省政府发布《河北省邮政管理规定》,规定邮发报刊的征订发行由邮政企业专营。直接针对1999年成立的阳光报业服务有限公司,迫使阳光公司停止征订邮发报刊。地方政府或所属部门往往通过规范性文件滥设行政许可,从事部门分割和地方封锁。
根据这些形式上不具有法律规范效力,实质内容上缺少合理性关切的文件所实施的行政性垄断,是同法律保留原则相抵触的。
(三)对公平竞争秩序的损害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有效率地发展经济,推进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等经济政策目的的有效手段。
同时也是借此尽可能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在阻止政治权力恣意扩张的同时,分散私人的经济权力,通过确保消费者的选择自由和企业的平等机会和自由,来实现民主的经济秩序。因此反垄断法和竞争法的核心目的就在于捍卫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例如日本《禁止垄断法》第1条明确规定:“本法的目的,是……促进公平的、自由的竞争。
”
实践中的诸多行政性垄断是以直接排斥、限制竞争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从微观层面考察,行政性垄断往往通过直接禁止某一产品或某地产品进入某一特定的产品市场或地域市场,改变了特定市场上竞争者的地位,造成了不公平竞争与垄断局面的出现。从宏观方面考察,行政性垄断损害了公平竞争秩序,将本应统一、开放的全国性市场分割为彼此封闭、互不联系的条块结构,妨碍了全国开放、统一市场的形成,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竞争机制建立与完善的进程。
5. 啤酒有区域保护吗
啤酒的区域保护政策,是指区域经销商在所在区域拥有独家代理权,各区域啤酒经销商只能在所授权的区域范围内从事该品牌啤酒的销售活动,不得跨区域销售。
其他经销商跨区域进入你的地盘销售,一经查实,会被啤酒厂处罚的,甚至会收回授权。
6. 青岛啤酒有区域保护吗
每个啤酒厂都有他的代码,主要包括生产日批次产地等等…..不仅仅是啤酒,很多的商品也有这样的产地代号,这个方便识别方便管理。也是为了更好的让区域限制商品混乱,流入市场;啤酒的产地代码印在盖子内和瓶身,产品配料表下面就是产地对照表
比如下列的图例就有相应的对照表。
7. 啤酒跨区销售违法吗
青岛啤酒进货的渠道一般都是批发公司,大的批发公司是和青岛啤酒厂有协议,有经销合同的,他们以出厂价进的货,然后加价合理的利润费用,合理的价格进行批发,批发到跟总经销店零售系统,这是一般的过程这里面还有很多的价格体系吧如有亲戚朋友关系的话,也可以进行到厂家直接寄货!萊垍頭條
8. 啤酒地区保护不让卖外地酒
当然是唐山啤酒11度,或者纯生,唐山本地的啤酒,真是好喝呀
9. 啤酒地域保护合法吗
1664啤酒没有区域保护,因为现代啤酒工业太过发达了,也不存在什么地区保护了,只是一些本土的品牌可能天然具有区域优势。1664啤酒是法国销量第一的啤酒,它成立于1664年,1664是一种金黄色的淡啤酒,酒精含量为5.00% ABV。啤酒于1664年在法国阿尔萨斯地区由酿酒大师Geronimus Hatt首次酿造。1664啤酒目前由喜力在英国生产,1644啤酒含有阿尔萨斯特有的Strisselspalt啤酒花,在酿造过程中使用,赋予啤酒苦味和芬芳的柑橘味。
10. 啤酒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古代的原始啤酒可能也有4000至5000年的历史,但是市场消费的啤酒是到十九世纪末随帝国主义洋枪洋炮一起进来的。在中国建立最早的啤酒厂是俄国人在哈尔滨八王子建立的乌卢布列夫斯基啤酒厂,此后五年时间里,俄国、德国、捷克分别在哈尔滨建立另外三家啤酒厂。1903年英国和德国商人在青岛开办英德酿酒有限公司,生产能力为2000吨,这就是现在青岛啤酒厂的前身。1904年在哈尔滨出现了中国人自己开办的啤酒厂———东北三省啤酒厂;
11. 啤酒跨区域销售违法吗
严格依法律,生产销售都必须有营业执照。还要看你的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标准以及酒类生产许可证。
所谓自酿啤酒顾名思义就是自己手工酿造的啤酒,自酿一般出现在酒吧,高档酒店,啤酒屋,或者是一些娱乐场所,一般是啤酒屋比较多,自酿啤酒是全麦芽酿造,不添加任何防腐剂和添加剂,即:麦芽,啤酒花,酵母,水。由于国家法律规定,自酿啤酒只出现在上述场所,自酿啤酒目前不可以装瓶销售,或者进入商场超市,所以想喝自酿啤酒还是去有专门设备酿造啤酒的啤酒屋或者酒吧,就能喝到口感极好物美价廉的自酿啤酒。正的自酿啤酒,其不利的一面是:啤酒保存期受限制(一般不进行高温杀菌),但同时这又是自酿啤酒的优势所在,即口感新鲜;再有,卫生要求高,需要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成本要高于工业大生产,自酿啤酒的单价也可比工业大生产的高,因为突出了个性化定制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