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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保护股东之间的信任关系,是“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结合,运营上具有灵活性;
股份有限公司决策按所持股票数量掌握话语权,保护公众股东目的性更严格、更复杂,为典型“资合”。
我们先来看相同点:
再来看一下不同点:
政策依据:
《公司法》(2018修订)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77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其中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78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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